( 2007年 12月 18日 業務研究與職業培訓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1.1 制定目的
為規范和促進本市律師辦理商品房交易法律業務,提高律師的服務質量和水平,特別是指導年輕律師廣泛參與商品房交易法律業務,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上海市律師協會的要求,上海律協建筑與房地產法律研究委員會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本市律師在辦理商品房交易業務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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