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5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中央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工作面臨的新矛盾和問題,該暫行辦法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原有的考核辦法進一步進行了完善:在指標設置上,建立年度基本指標、任期基本指標、年度和任期分類指標,具體指標進一步細化;絕大多數中央企業的經濟增加值考核指標提高到50%,利潤總額指標下降到20%,注重中央企業的發展質量;對于外向型企業,引入國際化經營指標作為分類指標納入考核,突出促進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方面的引導作用;對于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指定國際標準中有重大突破的企業,給予年度考核加分,鼓勵自主創新;完善目標值報送及積分規則,鼓勵中央企業與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對標,增強央企核心競爭力;在確定考核指標權重上,區分不同企業的類型,有針對性的異化考核;區分考核等級,嚴格考核與獎懲的掛鉤;對董事會試點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測試評價,落實董事會的責任和發揮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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