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5日經四屆十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2002年3月四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修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使用律師協會標識,統一律師協會和律師職業標志,加強使用律師協會標識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協會標識是全國律師行業使用的統一標志。該標識由一大一小兩個同心圓、五顆五角星、三組正反相背代表律師的“L”圖案組成。象征著由廣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沿著有中國特色律師制度的道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開拓進取,不斷壯大。蘭色、淡黃色為會徽主要色調。
第三條 律師協會會徽
(一)律師協會標識圖案加外圈標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黑體、中英文字樣,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專用會徽;
(二)各級律師協會會徽必須統一使用律師協會標識圖案。律師協會標識圖案加外圈標有本律師協會黑體、中英文字樣,為本律師協會專用會徽;
第四條 律師協會標識、會徽的使用范圍:
(一) 各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和律師事務所;
(二) 律師協會會員入會、宣誓等重大儀式以及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有關活動中使用的標牌、旗幟、文件、材料、桌簽等;
(三) 各級律師協會頒發的獎狀、榮譽證章、證書、證件等;
(四) 各級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出版的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五) 各級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工作中使用的信簽、信封、名片、禮品和其它有關律師業務的辦公用品、服飾以及用于對外的宣傳品上;
(六) 其他用于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的情況。
除前款規定外使用律師協會標識、會徽的,應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批準。
第五條 律師協會會徽的懸掛應置于顯著位置。使用律師協會標識應當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隨意更改圖形、文字及顏色。
第六條 律師徽章。律師徽章內圈圖案為律師協會標識,外圈標有“中國律師”黑體、中英文字樣,為純銅鍍鎳材質,直徑分40毫米和18毫米兩種。40毫米徽章為執業律師出庭佩戴專用標識;18毫米徽章為律師平時佩帶標志。
第七條 執業律師出庭必須佩戴徽章。
第八條 律師徽章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制作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制作。
第九條 律師對徽章要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丟失,不得轉送他人佩帶;如有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律師協會和省級律師協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全國律協提交補發申請。
第十條 律師協會標識、律師協會會徽及律師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 不得用于任何以營利為目的商標、商業廣告;
(二) 律師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時佩帶;
(三) 不得用于與律師職業無關的任何個人活動;
(四) 其他不適于使用的場所。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使用律師協會標識、會徽及律師徽章的行為,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規則》,由律師協會予以訓誡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各級律師協會對律師協會標識、會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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