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協會區律師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2009年7月2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1月12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5年3月2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強化“兩結合”管理在區級律師工作的有效落實,更好地促進上海律師業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上海市律師協會在各區級設立律師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定義)
本規則所稱區律師工作委員會,是指上海市律師協會在所在區級的派出工作機構,隸屬于上海市律師協會,接受理事會領導;區律師工作委員會接受所在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名稱)
區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名稱為“上海市律師協會某區律師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律工委”)。
第四條?(基本原則)
區律工委應當堅持服務、交流、宣傳、發展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工作部署)
區律工委應在上海市律師協會的總體工作部署下,結合區級律師工作實際,制定區律工委的年度工作計劃,并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備案。
第六條?(人員組成)
區律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原則上不超過四名,委員若干名。區律工委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區律工委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工作小組負責某一方面工作,每個區律工委下設的工作小組不得超過五個。
第七條?(秘書)
區律工委根據情況可以設置專職或兼職的區律工委秘書,協助處理區律工委日常工作,費用在區律工委年度費用中列支,聘任的秘書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八條?(人員人選決定任命)
區律工委組成人員人選由上海市律師協會與該區司法局協商后產生,由理事會決定和任命。
第九條?(任期)
區律工委組成人員的任期至下一屆律師工作委員會產生之日止。區律工委組成人員履職期間有離開所在區級執業、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等不符合任職條件情形之一的,理事會通過第八條程序重新決定和任命新的組成人員。
第十條?(工作職責)
區律工委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宣傳所在區律師工作;
(二)協助上海市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依法維護所在區律師執業權利;
(三)根據需要組織所在區律師培訓;
(四)組織所在區律師進行文體福利活動;
(五)開展所在區青年律師和女律師工作;
(六)開展其他與所在區律師行業發展有關的活動;
(七)完成上海市律師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工作制度)
區律工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制度:
(一)會議制度;
(二)議事制度;
(三)財務制度;
(四)日常工作制度;
(五)秘書工作制度;
(六)印章和物品管理制度;
(七)檔案管理制度。
區律工委應當將上述工作制度向上海市律師協會備案;上海市律師協會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上述工作制度在各區實施;如果區律工委自行制訂的工作制度與上海市律師協會制訂的工作制度有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適用上海市律師協會的規定。
第十二條?(會議制度)
區律工委應當建立律工委全體會議制度和律工委主任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本區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事務。
區律工委全體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市律師協會和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律師行業的重大決策、指導和監督要求;
(二)決定區律工委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的具體分工,區律工委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待遇;
(三)審議、制訂、修改區律工委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制度、宣傳方案、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
(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管理,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維護律師權益;
(五)審議所在區律師各項會議、內部業務交流刊物、文體宣傳活動、培訓考核、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指導所在區青年律師和女律師工作;
(七)開展所在區律師宣傳和交流工作;
(八)市律師協會及區司法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全體會議)
區律工委全體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委員參加;可視情況邀請相關人員出席或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主任會議)
區律工委主任會議負責落實全體會議的決議,并決定區律工委日常工作。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參加,原則上每個季度不少于一次;可視情況邀請相關人員出席或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議事規則)
區律工委全體會議和主任會議議事應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事項。重要事項的表決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如果不能做出決定,應當由主任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或分管副會長報告,由會長或分管副會長視情況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回避制度)
區律工委討論或表決與某委員切身利益有關的事項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回避由該委員主動提出或者會議召集人提請該委員回避。
第十七條?(工作小組)
區律工委下設的工作小組在上海市律師協會和區律工委的領導下完成相關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秘書職責)
區律工委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具體落實區律工委的會務事宜:籌備并實施區律工委會議,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收集、會議簽到、會議記錄、草擬區律工委會議決議及有關文件等;
(二)負責具體落實區律工委的內部事務:經常與區律工委委員溝通,將區律工委的會議決定事項通過內部刊物、郵箱等予以公布;對區律工委的內部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三)根據區律工委的要求,參加或者列席有關會議;
(四)負責落實上海市律師協會和區律工委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會議召開)
區律工委召開的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報上海市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條?(文書檔案)
區律工委應當建立統一的文書檔案,組織實施的各種會議、活動、培訓等應當保留會議簽到和其他書面記錄材料,并應于次年第一季度將文檔交上海市律師協會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一條?(印章管理)
區律工委印章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秘書處統一刻制并提供,由區律工委主任或秘書按照市律師協會相關規定保管、使用和移交。
第二十二條?(財物管理)
區律工委應當建立購置或者贈與設備、物品的賬冊登記制度,相關設備、物品由專人負責保管、使用或者移交。
第二十三條?(經費來源)
區律工委經費來源為上海市律師協會撥付的工作經費,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獲得的社會捐助、資助、贊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上海市律師協會撥付的區律工委工作經費由代表大會確定,其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五按區級數平均分配,其余部分按各區當年度在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登記的律師人數比例分配。
上海市律師協會在每年會費收繳完成后的一個月內,一般以轉賬方式,劃撥年度區律工委工作經費至區律工委指定賬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用其他方式撥付的,需經市律師協會會長會議同意。
第二十四條?(經費預算)
區律工委應該按照市律師協會的要求,及時制訂和上報年度經費預算,并在預算額度范圍內使用經費,??顚S谩?/span>
第二十五條?(經費用途)
區律工委的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舉辦各類工作會議、業務講座、研討會、聘請秘書人員,履行其他工作職責等發生的場租費、會務費、講課費、會議材料費、人員經費等,以及區律工委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六條?(經費使用管理)
區律工委工作經費可以跨年度使用。每個撥款年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區律工委應將上一撥款年度經費使用決算,歷年經費結余情況等,經區律工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市律師協會備案。
區律工委上一年度經費使用情況與歷年經費結余情況,應在律工委全體會議上通報或者通過其他適當方式向本區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公布,接受民主監督。
第二十七條?(審核)
上海市律師協會財務委員會會同秘書處每年對每個區律工委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核,并將內部審核結果報理事會。
對于內部審核不合格的區律工委,律師協會理事會應當責成該區律工委進行整改,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用語定義)
本規則中“不少于”、“至少”和“內”均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規則解釋)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09年7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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