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9日下午,市律協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在市律協第一會議室舉辦了“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法律責任”研討會。市律協副會長陳乃蔚律師、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岳文輝律師、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等60余名律師參與了本次研討會。《上海法治報》副總編輯兼法規部主任趙月樑及5名《法治報》記者全程參與。這也是《上海法治報》和上海市律師協會簽署全面合作協議后首次參與上海市律協專業委員會的業務研討活動。
研討會由岳文輝主任主持。建緯所陳連生律師、申華所沈偉民律師、恒建所馬玉成律師、大成所李晨律師、金能所海寶律師、黃河所慎保中律師分別就“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海洋污染誰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油庫建設的安全規范和法律責任”、“如何完善海洋污染的法律規定”、“如何計算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深入的探討。陳乃蔚副會長作總結發言。
研討課題之一: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海洋污染誰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陳連生律師認為,本次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主要是因為中方現場作業公司違規將業務分包,分包公司又多次擅自分包業務,導致上下環節溝通不暢,在外籍貨輪“宇宙寶石”號油輪已經暫停卸油作業的情況下,作業公司仍繼續向輸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強氧化劑的原油脫硫劑,造成輸油管道內發生化學爆炸。因此中方現場作業的承包公司及其分包的公司對本次污染事故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沈偉民律師將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事件總結為八個字“事故、災難、責任、反思”。他認為,這次爆炸事件首先是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操作工人應當知道他們從事的是高度危險作業,但在實際作業中很隨意,上下工序之間沒有有效的銜接。儲油罐的閥門也只有一套供電系統,在事故發生后所有的閥門都無法關閉,只能通過人工關閉閥門,導致原油大量泄漏。在事故發生后,相關企業又沒有災難處理方案。本次環境污染涉及漁民、旅游公司、大連人民等眾多主體,究竟誰來做原告,由哪個法院來受理,法律規定的很模糊。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馬玉成律師認為,中石油應承擔相應責任。另外,政府也應當承擔責任,政府征收的燃油稅首先應該用于石油加工類企業支出環境損害賠償金。責任追究問題存在很大困難,落實大連新港事件責任追究也是很難的。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李晨律師認為,此次污染事件的責任承擔不能適用《船舶污染公約》,而應由兩家脫硫氣體輸出公司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責任。港口設計規劃不合理導致此次事故損失擴大,港口的設計方也應作為共同侵權的被告。另外,行政部門審批過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如果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研討課題之二:油庫建設的安全規范和法律責任如何界定?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岳文輝律師指出,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事件中油庫設置存在嚴重問題,我國在儲油罐管理方面的法律存在真空,現在完全是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幾大石油公司的內部規范確定。本次事件中,事發當地相關部門在預防和應對漏油突發事故工作方面暴露了大量嚴重問題。首先,輸油管、儲油罐等基礎設施設計不合理,沒有考慮溢油安全因素。輸油管間距過小致連鎖反應,導致多次爆炸;儲油罐間相互距離也較小,容易發生連鎖反應,且不同罐體歸屬不同公司,管理混亂。其次,碼頭設計的消防設施不足。現場應有的應急緩沖池沒有建設,罐體間的消防通道也過于狹窄,消防車輛無法展開隊形,使滅火工作受到影響。泡沫滅火劑儲備不夠,只好依靠空運來解決,高溫下救火的工作服等裝備也出現短缺。再次,當地溢油應急處理設施和裝備短缺,所具備的溢油處理能力無法滿足溢油事故的需要。“現在我國石油石化產業處在一個快速發展時期,可是往往有了速度,忘了質量。很多地方在上項目,做工程,但是卻沒有進行必要的安全維護,產生了很多的漏洞也不知道。”據了解,事發現場的十個罐體分屬于國家儲備油庫、中石油、西太平洋石油公司等不同公司。而這些罐體在建設當中以建設單位為主,其應急功能建設也都“各自為政”,沒有一個協同配合的統一應急預案。另外,在撲救過程中,水、電供應還曾出現了問題。有關方面果斷下令取用可能對消防裝備產生不利影響的海水及要求大連供電公司派出發電車,才解決水、電供應問題,這對救火速度及效果造成了一定影響。“這次火災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這個地區在應急體制和消防裝備上存在的薄弱與不足。”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李晨律師認為,國有企業無環保意識,各大石油公司儲油罐建造前不做任何環境調查,而外企都在事前做深入的環境調查,外企的環境風險意識相對都比較高,如何把企業環保成本內部化,值得我們國有企業學習和借鑒。
研討課題之三:如何完善海洋污染的法律規定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陳連生律師認為,此次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看上去是管理問題,實際是法律問題。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等,但是這些法律法規普遍存在著缺乏實施標準,無司法解釋,操作性不強等弊端,海洋污染到了沒有法律可依的地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只將經濟損失作為賠償計算的標準,但沒有計算生態價值,生態價值損失由誰賠償?法律沒有規定。在國際上,油污事故賠償都是天文數字,如墨西哥灣事故已經拿出200億美元,但是仍然遠遠不夠。因此,相關環保立法一定要加入生態環境損失的賠償。二是法律法規關于環境污染規定的處罰極輕。比如海洋賠償法,最高是100萬以下,固定廢物傾倒在海洋里,最多也只賠償100萬。三是法律規定環境污染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到目前只有一個人因環保事件引咎辭職。四是操作性不強,污染由誰起訴,法律有規定海洋環保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起訴。比如由環保局、海洋局來起訴,但實際上并未做到。針對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的法律責任。陳連生律師認為,我們的法律在環境保護的管理上就是誰收費,誰處罰的問題,這是我們立法上應該注意的問題。我們目前在搞產業結構調整,但在調整產業結構時,要科學評估(比如:新能源上馬也是存在危險的,如光伏發電原料為多晶硅就有污染危險。節能減排方面的法律幾乎空白)。呼吁在此方面,法律要走在前面,這樣才能防止新的污染產生;法律要不斷完善。石油公司無法逃避責任,但如果石油公司無法賠償時,到底由政府還是百姓來承擔損失都要有法律依據。因此我國應盡早建立國際通行的油污損害基金,海洋油污保險等。三是要落實民事、行政、刑事三種責任的結合。四是要在管理上落實(比如針對我國對石油采用脫硫技術,在安全管理上要有落實)。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沈偉民律師認為,我們國家缺乏處理災難的相應有效措施,相關法律也是散件規定的組合。海洋保護法僅就單個項目來規范,沒有就海洋災難進行規定,對于生態災難發生后如何處理,一點沒有幫助,沒有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66條規定的賠償基金制度,沒有建立起來。這些都是我國法律需要建立和進一步完善的。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海寶律師認為,環境侵權訴訟中,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責任的問題,到底追究誰的責任,如何去追究?特別是民事賠償的問題,如何確定損失,我們國家沒有確定環境損失的評估機構只是委托財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主要是針對因果關系的鑒定,影響力大小的鑒定。海洋、水污染方面都無此方面鑒定,如紫金礦業事故魚死后,漁業部門委托財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還有公益性訴訟的問題,生態補償基金的建立,我們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的法律法規。
研討課題之四:如何計算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陳連生律師認為,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受污染海域面積達到430平方公里,清理這些污染的成本估計達到2億元人民幣,甚至可能超過10億元人民幣。而且此次爆炸事故還造成了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空氣中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對大連的旅游業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這些都應該計算為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李晨副主任認為:漁民、企業的損失可預見,但是賠償金額的確認有很多是不可量化的,如大連旅游業的損失很難量化。
研討課題之五:律師在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業務拓展及注意事項
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岳文輝律師指出,此次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事件給環保律師的業務研究和業務拓展帶來了新的機會和新的思路。具體包括:
1.關于海洋溢油技術的海外進口及技術轉讓的服務;
2.環境責任保險法律服務;
3.沿海港口石油運輸的法律糾紛(大連港被封,“北油”無法“南下”,可能導致南方石油緊缺,此種情況能否適用不可抗力?);
4.黃海沿岸其他城市污染的訴訟;
5.煉油廠環境污染的法律監督;
6.海洋環境生態補償的法律問題;
7.環境污染賠償法律問題;
8.“墨西哥灣事件”賠償基金的借鑒。
岳文輝主任同時指出,海洋環境侵權一般會對漁業、養殖業、海洋采摘業、水產加工業和旅游業等行業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律師在辦理海洋環境侵權案件時要仔細查驗相關證件,包括船舶所有證、船舶航行登記本、漁民證、捕撈證、養殖證、邊防證等。同時,律師辦案中要親臨現場,進行拍照、確認經緯度、計算平均捕撈量,對海洋本身發生的損害、海洋生物種類、各種清污費用,都要有精確的計算。律師還要陪同幫助當事人做污染的鑒定。
陳乃蔚副會長作總結發言,陳會長認為,上海律師作為法律人對社會事件有高度的敏感性,能將對社會事件的思考與自己的工作緊密掛鉤是難能可貴的。此次研討會的召開體現了上海律師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具有公益色彩,但這也引發更深層次問題,就是立法問題、制度問題。律師業隨著社會的進步,作為法律服務業中的重要一塊,應積極尋找新的業務增長點。
(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業務研究委員會供稿)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