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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環境侵權案件操作指引(2008)

    日期:2008-12-27    

 

上 海 市 律 師 協 會

律 師 辦 理 環 境 侵 權 案 件 操 作 指 引

 

(討論稿)

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法研究委員會

 

 

2008年  月   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侵權訴訟的起訴與應訴

第三章   調查收集證據和使用證據

第四章   環境損害責任的認定和承擔

第五章   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數額

第六章                 其  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單位和個人的環境合法權益,依法處理環 境侵權訴訟案件,規范律師辦理環境民事訴訟業務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涉及污染防治、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制訂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  本操作指引所稱環境侵權訴訟,是指因發生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引起當事人之間在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方面的民事糾紛,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審理的訴訟。

第三條  律師參與環境侵權訴訟,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平和公正,恪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的環境民事權益,維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律師參與環境侵權訴訟,應當在當事人授權委托范圍內,依法履行訴訟代理人職責,依法維護當事人環境民事權益,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律師參與環境侵權訴訟,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律師參與環境侵權訴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參照執行《律師辦理民事訴訟案件規范》,該規范中未作規定的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可參照《律師辦理環境侵權案件操作指引》辦理。

第二章   環境侵權訴訟的起訴與應訴

第七條  環境侵權損害的當事人對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方面的民事爭議,可以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關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侵權訴訟。

第八條   因環境侵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提起環境侵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環境侵權致害人;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環境損害的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或專門管轄。

第九條  環境侵權訴訟的原告(受害人)、被告(致害人)一方或者原、被告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合并審理的,是環境侵權訴訟的共同訴訟。

環境侵權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環境侵權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但目前司法實踐中難以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故具有共同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宜一并參與訴訟。

第十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環境侵權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十一條  環境侵權訴訟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停止環境侵害之訴。即要求己經從事或者正在從事環境污染破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停止侵害活動的訴訟;

二、排除環境妨害之訴。即受到環境污染或破壞而遭受損害者,要求行為人消除已造成的環境危害的訴訟;

三、消除環境侵權危險之訴。即環境侵害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但已存在發生環境侵害行為的必然性的情況下提起的訴訟;

四、恢復環境原狀之訴。即環境侵害行為己造成環境質量的惡化或環境因素的損害,且被惡化或損害的環境質量或環境因素是能夠盡量恢復環境原狀的訴訟;

五、環境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即環境侵害行為己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的實際損害,而該損害又不能通過恢復原狀來彌補,受害人請求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的訴訟。

第十二條  因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環境損害時計算。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章  調查收集證據和使用證據

第十三條  因環境侵權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對原告(受害人)提出環境侵權和環境損害事實,被告(致害人)否認的,由被告(致害人)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環境侵權訴訟中,原告(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師應注意調查收集以下證據:

一、證明環境侵權事實客觀存在的證據。包括污染源的環境監測報告、排污申報表、企業生產記錄、環保設施運行記錄、環境侵權事故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材料、環境侵權及其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有關錄像、錄音、相片等。

二、證明環境侵權損害后果客觀存在的證據。包括被損害的水體、土地 、空氣及其環境的檢測、檢驗、監測報告,聲環境質量監測報告,被侵權致死的動植物的實物及其檢測、檢驗或鑒定報告,以及相關的錄像、錄音、相片等。受害人的醫療診冶報告或重金屬中毒鑒定報告等。

三、證明環境侵權損害程度的證據。包括證明被侵權致死的動植物的數量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購買受害動植物的原始票據,物價部門或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價格證明,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

四、初步證明環境侵權與侵權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包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報告,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以及有關專家出具的鑒定意見。

第十五條  環境侵權訴訟中,被告(致害人)及其代理律師應調查收集證明環境侵權與侵權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一、證明被告(致害人)并不排放能夠造成原告(受害人)損害的侵權物,包括企業生產記錄、排污申報、環境監測報告、環境保護設施運行記錄或者企業生產事故排放記錄,以及證明被告(致害人)排放的侵權物不能到達環境損害地點;

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報告、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以及有關專家出具的鑒定意見,來證明原告(受害人)損害是環境侵權以外的原因所致;

三、證明環境損害是由于原告(受害人)自身責任所引起的。

四、證明環境損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過失引起的;

五、證明環境侵權損害是由于原告(受害人)和被告(致害人)共同引起的。這可減輕被告(致害人)承擔的責任;

六、證明被告(致害人)排放的侵權物所致環境,符合環境質量標準或環境功能區要求;

七、證明環境損害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損害的;

第十六條   向證人、有關機構、部門及單位調查和收集環境侵權損害的相關證據。

第十七條  環境侵權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和收集證據。

第十八條  在環境侵權及其損害的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情況下,環境侵權訴訟參加人或者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基于違反環境標準規范、檢測方法而進行的采樣、分析測試和數據處理的環境檢測報告,依法應被認定無效。

第四章    環境侵權損害責任的認定和承擔

第二十條   鑒于環境污染損害具有不平等性、價值性、不明確性、緩慢性等特征,因而環境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一、存在環境侵害行為;

二、存在環境損害后果;

三、環境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十一條   行為人主觀沒有過錯,但因其行為造成環境損害的,行為人有責任排除環境侵權危害,并應賠償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各類損失。

第二十二條   超標排放污染物并造成環境損害的,行為人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后,并不免除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環境侵權訴訟中適用國家有關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等標準,侵權行為地標準高于國家標準的,適用侵權行為地標準。

第二十四條   環境侵權訴訟中,有下列行為或情況之一的,被告(致害人)可以免予承擔責任:

一、環境損害是由于原告(受害人)自身責任所引起的;

二、環境損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過失引起的;

三、環境損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并經被告(致害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損害的。

第二十五條   環境損害是由于原告(受害人)和被告(致害人)共同引起的,原告(受害人)和被告(致害人)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環境損害是由兩個以上致害人共同引起的,應根據致害人的環境侵權行為及其后果確定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第二十七條   環境侵權訴訟中,可采用因果關系的推定原則,來認定環境侵害行為與環境損害事實之間具備因果關系。

采用“流行病統計學”方法,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便可推定環境侵害行為與環境損害事實之間具備因果關系:

一、    侵權物在受害人發病前就已存在;

二、    該侵權物在環境中的數量越多或濃度越大,該病的發病率就越高;

三、    該侵權物在環境中數量少或者濃度低的地方,,該病的發病率也相對較低;

四、    上述統計結果與醫學實踐不矛盾。

第二十八條   環境侵權訴訟中,若不能直接、確切地證明環境侵害行為與環境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則可采用調查環境侵害和損害的事實,并用排除法來推定環境侵害行為與環境損害事實之間具備因果關系。

第五章    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及數額

第二十九條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是因環境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額、環境修復成本賠償額、人體健康賠償額、舒適度損害賠償額和存在價值損害賠償額的總和。環境修復成本賠償標準是環境應急處理費用、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和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的總和,可考慮應急處理費用、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和生態環境恢復費用。應急處理費用主要包括應急監測費用、檢測費用、應急處理設備和物品使用費、應急人員費等。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包括污染清理設備及工具的單價和數量,污染清理人員的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污染物的處理成本和清理量。生態環境恢復費用包括土壤(水底污泥)更換、水體修復、污染處理設施(物品)購置和使用、人員開支等費用。

第三十條   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范圍包括:

一、因環境侵權造成的財產的直接減少或者滅失;

二、因環境侵權損害人體健康而發生受害人的醫療、護理、交通、營養、誤工費等費用;

三、因環境侵權損害致人死亡而發生的醫療、護理、交通、營養、喪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

四、環境侵權損害的調查費用,包恬環境監測、技術鑒定、損失評估、調查取證等費用;

五、受害人為消除環境侵權危害而實際支出的費用;

六、受害人因環境侵權損害而喪失的正常收益;

七、因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撫慰金;

八、其他需要賠償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因環境侵權造成公民生命或健康損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    醫療費;

二、    護理費;

三、    營養費;

四、    誤工費;

五、    死亡賠償金;

六、    喪葬費;

七、    被撫養人生活費;

八、    精神損失費。

第三十二條   因環境侵權造成動植物損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    動植物具體實物損害或滅失;

二、    動植物長大或成熟后預期可以獲得的經濟利益;

三、    動植物養殖中,發生的工資、飼料、防病、房租、管理等所有直接支出的費用;

四、    消除環境侵權危害,清理、治理環境而實際支出的費用;

五、    動植物養殖中,因環境侵權損害,致使受害人與他人簽訂的購銷合同不能履行,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

六、    因調查環境侵權損害事實而實際發生的各種鑒定、檢測及檢驗、經濟損失評估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   因環境侵權事故造成水產生物漁業資源損失的,確

定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應采用下列計算方法:

一、圍捕統計法。適用于以魚、蝦、蟹、貝等養殖品種為主的湖泊、水庫、外蕩及內陸水域,其環境侵權事故水域面積在萬畝以下。

水產生物單位面積平均死亡量×環境侵權事故水域總面積+群眾捕撈的死亡量==事故水域總死亡量。

二、調查測算法。適用難以設點圍捕的大面積養殖水域。

由漁政部門根據發票、生產原始記錄及有關旁證,核定養殖單位當年投放魚種的分類放養量。

以粗養為主的應考慮原有自然漁業資源量。

事故水域中尚存的死亡量+群眾捕撈的死亡量==事故水域總死亡量。

三、統計推算法。

1、內陸水域養殖,增殖水面(包括湖泊、水庫、外蕩)。

(畝放苗種數×成活率〔%〕×起捕規格-已捕產量)×受污水產生物死亡率(%)×受污面積(畝)==當年放養水產生物的死亡量(公斤)。

2、精養池塘或小面積漁業水域。

當年計劃全部產量-己捕撈量==侵權事故水域×水產生物死亡量;當年計劃全部產量==當年投放的魚種數量×前三年平均增長率;

前三年平均增長率==(前三年平均產量÷前三年平均畝放苗種數)×100%。

3、灘涂養殖和圍塘養殖。

(畝放苗種數×成活率〔%〕×起捕規格-己捕產量)×受污面

積(畝)×受污水產生物死亡率〔%〕==受污水產生物總死亡量(公斤)。

4、蝦、蟹、貝、藻的推算方法。

((系數×受污面積(畝)×畝放苗種數×成活率〔%〕)÷成品規格(只、尾/公斤))-上年剩余水產生物死亡量(公斤)==受污水產生物總損失產量(公斤)。

九、    專家評估法。

在難以用上述公式計算的天然漁業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河口及沿岸海域、近海,可采用專家評估法,主要以現場調查、現場取證、生產統計數據、資源動態監測資料等為評估依據,必要時以試驗數據資料作為評估的補充依據。

專家評估法進行的基本程序為:現場調查、確定資源量、確定資源損失量、侵權損失評估。

第三十四條   律師在代理環境侵權案件確定賠償數額時要綜合污染事實存在的證據、危害事實存在的證據、污染損害大小的證據以及污染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據。

第三十五條   律師在代理環境侵權案件確定賠償數額前,要考慮在取證過程中,排污單位是否不滿負荷運行?是否夜間偷排?是否暗道排放?是否稀釋排放?

第三十六條  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由受害人與致害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或物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審定。

第 六 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條   環境侵權損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因情況緊急,不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在環境侵權訴訟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因環境侵權損害的受害人的生產或生活極度困難,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受害人的生產或生活的,環境侵權損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可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

 

(說明: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法研究委員會起草,其目的系為規范本市律師辦理環境侵權訴訟業務,提高律師辦理環境侵權訴訟法律服務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操作指引系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擬定,并非強制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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