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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涉老民事訴訟 程序之我見

    日期:2012-11-06     作者:孫云康 張何心

隨著我國老年社會的來臨,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日益受到立法重視,上世紀九十年代施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倡導尊老愛老、老年人權利保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新時期,老年人權利保障更受到國家的重視,《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即要求:“加強老齡法制建設,推進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化進程,做好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工作。”

法治社會里,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現實社會中,愈來愈多的老年人訴諸公堂討說法。老年人訴訟維權為法定權利,理應得到社會的支持和鼓勵,本文所指涉老訴訟,僅涉及民事訴訟領域。

一、涉老訴訟的基本特征

涉老民事訴訟,是指一方或雙方年逾60周歲的當事人參加的民事訴訟,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案件范圍相對集中。老年人大多退出職業崗位,一般情況下,不再從事經濟活動,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可能性少,而其民事訴訟范圍涵蓋贍養、遺產繼承、房產、婚姻及鄰里糾紛,大多發生在家庭成員或親朋好友間。司法實踐中,涉老訴訟標的不大,甚至為“雞毛蒜皮”等小事鬧上法院。

二是因積怨而生訟。觀察涉老訴訟成因,發現有個規律:當事人矛盾積聚無解成訴訟。老年人受傳統價值觀中“和為貴”、“息事寧人”的影響,他們法律意識淡漠,非不得已不會積極選擇法律途徑解決紛爭,許多情形下,訴訟是長期矛盾積聚的結果。由此,當事人容易受個人情感左右、意氣用事,一旦涉訟,非討個說法不行,若法院不根據當事人的訴訟特征,采取相應對策,很可能案結事不了,危及家庭、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是當事人親自應訴普遍。老年當事人為討說法而來,排除身體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情形,他們不太情愿由他人代理訴訟。加之經濟因素,老年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不常見,在有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情形中,他們大多會委托近親屬協助訴訟。

四是訴訟能力弱、證據意識差。與其他當事人相比,老年當事人存在兩方面的弱勢。其一為訴訟能力較弱。首先是身體狀況。老年人年老體衰,無法承受車馬勞頓,無法忍受繁復的庭審過程;其次是精神因素。老年人思維功能退化,反應不夠敏捷周密,無法承受精神集中緊張的訴辯對抗。其二為老年當事人證據意識差。他們在訴訟中習慣以事理說事,不按法理出牌,常常以說理替代證據,以為有理走遍天下,不明白訴訟證據的意義,在以證據定勝負的民事訴訟中,這對于老年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在未有代理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情況下,舉證能力差的老年人很可能有理贏不了官司,實體民事權利受到損害。

五是案結事未了突出。老年當事人程序意識差,實體公正觀念固化強烈,如果法院不能將釋疑解惑、調解工作做實做透,即便依法判決,終結訴訟程序,也難以真正定分止爭,容易案結事不了。老年當事人可能采取程序外“維權”,申訴信訪不斷,矛盾依舊無法化解。

二、對涉老訴訟程序規范的設想

《民事訴訟法》未考慮老年人的訴訟特點,沒有制定專門的涉老訴訟制度,不利于老年當事人的權益保護。筆者以為,鑒于老年人民事訴訟的特點,應在《民事訴訟法》中專門制定老年人民事案件訴訟程序。考慮到老年當事人的情況,制定某些特殊規范,如簡化程序、便民利民、調解優先等,能起到很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有利于老年當事人權益保障的規范統一,也可促進社會尊老敬老觀念的培育。筆者建議對老年人民事案件程序制度作出以下規范:

(一)貫徹調解優先訴訟原則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進行判決。”調解為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涉老訴訟也不例外。涉老訴訟具有特殊性,法律未規定調解優先原則,建議對老年人民事案件程序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對涉老訴訟實行訴調結合,調解優先、化解矛盾為原則。”

        訴調結合、調解優先,是指法院在尊重老年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更多地注重以調解方式終結訴訟,止分定爭。化解矛盾就要求法院在審理涉老訴訟時,不僅要依法查明事實,更要厘清糾紛根源,工作重點前移后伸,查明前因后果,并注重訴訟程序終結跟蹤工作,爭取案結事了,避免新矛盾,確保社會和諧。

一是調解貫穿于訴前、訴訟程序的全過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要求:民事審判活動中,牢固樹立調解優先理念,把調解作為處理案件的首要選擇,自覺主動運用調解方式處理矛盾糾紛,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各環節,貫穿于一審、二審、執行、再審、申訴、信訪全過程。調解優先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作用,但它終究不是法律規范。《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司法實踐中,對審理中的民事案件,法官在征詢當事人的調解意愿時,得到一方或雙方否定性表示后,一般不再調解,而徑行裁決。

“調解優先”要求涉老訴訟自立案始,法院所有的訴訟活動均體現、貫徹在調解解決糾紛的理念中。它包括訴前調解:指涉老訴訟須經過立案前調解階段,方能立案審理,法院可指導社會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工作,化解矛盾。包括訴訟調解:指案件審理任何階段,應以調解為優先。《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建議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涉老案件,應該邀請老年人所在社區或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的人員參與法院調解工作。

二是改變調解協議生效方式。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4類情形外,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老年當事人情緒化傾向嚴重,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達成協議后反悔,甚至拒簽調解書的情形,造成訴訟拖延。《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除幾類特殊案件外,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建議法律在老年人民事案件程序中可規定:在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涉老訴訟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不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確認即產生法律效力。

        (二)設立老年法庭審理涉老案件

老年當事人具有區別于其他成年當事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質,審判機關有必要設立專門的審判庭,由熟悉老年訴訟特點的法官審理,類似于刑事審判中的少年法庭。事實上,對于涉老訴訟,法官單有法律知識的儲備是遠遠不夠的,還應有豐富的社會閱歷與辦案經驗。隨著涉老訴訟案件的增加,如何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并采取特色審判方式,各地法院都在探索中。以蘇、浙、滬地區為例,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就設立了老年法庭,后由于機構編制問題更名,目前由民三庭專職審理涉老案件,富有特色并取得成績。其他省市基層法院也有成立老年法庭審理涉老案件的。

設立老年法庭已是訴訟的迫切需要,也符合訴訟規律。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撐,各地法院的老年法庭實際上屬于老年合議庭,而非專門的審判業務庭,不利于老年審判業務歸口管理與審判業務水平的提高。在老年法庭審判人員的配置上,法律應明確規定涉老案件應由熟悉老年當事人身心特點、具有辦案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

       (三)設置特殊的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程序由于其精密化的設計,使民事證據規則更多地注重于法律事實展示、證明的過程,當事人訴訟行為具有嚴格的規范,不按規則、法理出牌的結果,很可能是有理贏不了官司。老年當事人證據意識差,身心處于弱勢,在證據戰中處于不利地位,老年人民事案件程序設計應更多地考慮該情況,在舉證質證、審理方式上應作出特殊的規范。

一是審理程序便利、靈活,講究效率。考慮到老年人的身體條件,法院在立案受理、舉證質證、開庭審理諸方面應采取靈活便利的做法。如主動上門接受立案,口頭書面都應允許,開庭不拘泥于法院審理,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就近至老年當事人的生活社區審理。對解決生活、醫療等的訴訟,老年當事人無力交付訴訟費用的,予以緩交和免交。涉老訴訟在立案審理后,一般應速審速裁,維護其合法權益。如實踐中,某些老年維權先進法院規定:涉老訴訟,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對贍養、撫養案件,在一個月內審結,其他案件原則上也應在一個月內審結。

二是積極引導、協助老年當事人的舉證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訴訟當事人舉證行為規范細致,當事人不懂舉證、不善舉證,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應該說,目前的證據規則在設計理念上并沒有過多地考慮到老年訴訟當事人在精神、智力、身體方面的弱勢,某些老年人缺乏法律基本常識,對證據類型、舉證期限要求不了解,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釋對證據行為的要求,很可能使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為此,建議在老年人民事案件程序制度設計上,明確規定法院釋明、協助其舉證義務。釋明責任是指,法院對于老年當事人,應根據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理由,盡到解釋說明并積極引導其舉證的義務。釋明內容僅為程序范疇,包括對證據形式、規范解答和釋疑,法院不應提供對裁決具有直接影響的訴訟建議。協助舉證責任是指老年人訴訟能力弱,其無法收集證據的,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調查。對此,法院有責任調查取證,維護其權益。”

(四)規范老年人的訴訟代理制度

         老年人訴訟,一般訴訟標的小,基于經濟原因,聘請律師代理不常見,除親自參加訴訟外,一般會委托其親友代理。為預防公民代理人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法律賦予法院對涉老訴訟代理人資格及訴訟行為的監督權,原則上公民代理人范圍僅限定為其近親屬。對老年當事人本人不出庭,由代理人特別授權的案件,法院應嚴格審查,有義務向權利人直接釋明訴訟的利害關系。此外,為保障老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法律規定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當事人,享有法律援助的優先權,法律援助機構應指派熟悉老年當事人身心特點、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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