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業務研究與職業培訓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1. 制訂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項目建設與項目融資法律研究委員會以及建筑與房地產法律研究委員會共同起草,系本市律師提供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業務法律服務的操作參考,并非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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