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5日下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公職律師陳勝應邀在上海市律師協會35樓報告廳舉行了主題為“中國銀行業立法回顧與展望及銀行業熱點問題研討”的講座,此次講座由上海市律師協會主辦、上海市法學會銀行法律實務研究中心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金融證券專業委員會協辦。
上海市法學會銀行法律實務研究中心專家學者、上海市司法系統工作人員、銀行家及律師等約百名法律界和金融界人士參加了此次講座。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主持講座并發表了簡短精要的歡迎詞。他表示,上海的“四個中心建設”,尤其是金融中心建設需要大批高素質的金融人才,因此加強與“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重要國家監管職能部門的溝通和交流顯得極為重要。
整場講座圍繞中國銀行業立法狀況和銀行業熱點問題這一中心,著重介紹和討論了中國銀行業立法的歷史進程、現有框架、規劃及銀行業監管立法的相關背景,以及銀行業的市場準入、外資銀行本地化、兼并與收購、綜合經營及金融監管原則的轉變等重要的熱點問題。
講座首先由陳勝律師作了題為《中國銀行業立法回顧與展望- -暨銀行業熱點法律問題研討》的演講。陳勝律師站在中國銀行業立法者的宏觀角度,以中國銀行業立法的系統沿革為索引,從法律知識層面系統介紹了中國銀行業立法的歷史溯源、里程碑式的進程以及未來規劃。演講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銀行業立法的回顧和現狀。1986頒布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第一個銀行業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此后中國銀行業監管領域出現了兩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進程,一是1995年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和《票據法》;二是2003年對《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改,并頒布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上述法律的頒布和修改使得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框架初步完備。從1986年開始,經過22年的不斷努力,我國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個包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現行法律體系維護了銀行業的穩健運行。但目前的監管法律體系還存在諸如立法空白仍未填補、法律規則不統一不協調、立法重復、缺乏可操作性、規則效力層級不清、缺乏透明度等問題和欠缺。
第二部分在正視前述銀行業監管立法體系的問題和欠缺的基礎上,著重介紹了銀監會正在做的努力和將來的努力方向。銀監會已經對現存500多件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清理,并將清理結果編著成冊于2008年初出版(《中國銀行業監管法規匯編》(上、下),法律出版社出版)。同時銀監會在對現行法律法規不統一的情況進行反思的基礎上,增設了法律審查處這一內部職能部門,要求銀監會各職能部門制定的規章、規則在頒發之前必須由法律審查處審查,以避免重復及與上位法的沖突。另外銀監會正在考慮將今后的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工作納入統一的立法規劃,其中兩年內的短期規劃目標為填補一些空白,三至五年的中期規劃目標為構建統一完整的監管法律體系,五年以上的長期規劃目標為構建開放、透明的監管法律體系。
陳勝律師在介紹立法進程和立法規劃的過程中穿插性地和與會者交換了對銀行業相關熱點問題的看法和意見。如通過實例展示了銀監會就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問題的審慎態度,分享了外資銀行本土化的現狀和其個人就該問題的看法。這些介紹和討論為金融服務領域的律師向客戶提供高端的、前瞻性的法律服務大有裨益。
隨后,王科進副主任站在文化和理念的高度,以工作實踐和案例為線索,層層深入地分析了銀行業監管的必要性和現有銀行監管的實踐及立法背景,并介紹和評價了國際上的監管方式(主要包括原則監管方式的含義、監管目標、監管原則、與現有規則監管方式的比較及其成功實施的關鍵因素)。王科進副主任的演講具體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從銀行的業務特點和所涉利益的性質的角度分析了銀行業監管的必要性。王科進副主任認為,雖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講求意思自治和交易自由,但政府機構仍然需要監管和干預銀行這一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其原因在于銀行的業務涉及公共利益,其中首要的就是涉及眾多存款人的利益。信息不對稱給銀行貸款業務帶來巨大風險、銀行資產難以評估等業務特點決定了銀行的行為可能危害眾多存款人的利益,從而凸顯了銀行業監管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從銀行業監管的方式、監管權力等方面介紹了銀監會對銀行進行監管的實踐。銀監會對銀行的監管方式之一即為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問題的,銀監會有權要求銀行限期糾正。銀行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銀監會有權對銀行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罰款、甚至對該銀行采取接管、重組和關閉措施。
第三部分介紹了銀行業監管立法的背景。其以《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4年第3號)第39條賦予銀監會限制股東權利的權力以及《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銀監發[2008]5號)第60條賦予銀監會限制銀行向控股股東分紅的權力為例,結合其近年來親自處理的多起案例,分析了該等條款規定的立法背景,深入淺出地詮釋了立法意圖。
第四部分簡要介紹了我國銀行業監管的現行規則監管方式和國際上興起的原則監管方式的比較。原則監管指的是不再依賴于細節性、指令性的規則,而是更加側重于高層的、廣泛的規則和原則來設定被監管機構開展業務必須遵循的標準。較之于規則監管方式,原則監管方式具有有較高一致性、便于合規及使被監管者清楚監管者對自己的要求等若干優點。原則監管的成功實施需要具備形成確認監管原則和其他規則是否平衡的標準、確定監管和執行的恰當方式并保持兩者的平衡等8項關鍵因素。
王科進副主任的演講基于理論和實踐的高度結合,使與會者對銀行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條款達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的程度,增強了與會人員對銀行業立法的宏觀理解。
在持續3個多小時的講座過程中,王科進副主任和陳勝律師援引的大量真實生動的案例,拓展了與會人員的思維和視野,使與會人員對銀行業監管者在立法決策過程中的考慮因素有了進一步的了解。由于課程內容兼具實用性和前瞻性,與會人員都表現出了極大的重視與興趣。在互動環節中,與會者提問踴躍,溝通深入持久。會后,眾多與會者意猶未盡地與主講者繼續探討,并且紛紛向主辦人員表示希望律協、法學會等相關機構繼續舉辦更多的類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