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2日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律師從事行政法律業務,規范律師承辦行政案件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遵循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規則,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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