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8日業務研究與職業培訓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特別提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本法)和新頒布的《反壟斷法》一起,都是被稱之為市場經濟中的憲法,在市場競爭中,凡是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可以依據本法和《反壟斷法》進行規制,兩個法律通過規范競爭者的行為,從而最終保護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如果兩者產生沖突,一般應以公眾利益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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