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之契機,
會議由研究會主任陶鑫良律師、副主任斯偉江律師主持。陶律師首先介紹了《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的歷史背景與修改意義。目前,我國正在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去年《專利法》著手開始進行第三次修改的系列課題研究并且已經形成了一批成果;今年6月7日,《反壟斷法》已經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即將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現在《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又開始推進,《商標法》第三次修改草稿的條文從現行商標法的64條擴充到了159條,融合了商標法實施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還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較原先的法律構架有了很大的發展。但修改稿中有一些地方可以進一步研究和討論,我們“作戰”在第一線的律師應當積極參與,提出相關修改建議與意見。例如對于商標與商號等涉及在先權利之權利沖突的“老大難”問題,修改稿第20條規定不予注冊的認定要以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為基礎,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目前一般的做法認為法院無法直接或者先行認定這種行為,仍然要先以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為前提,這就可能形成一個走不出去的怪圈和矛盾,最終導致無法形成有效的司法救濟。第二,對于知識產權異議行政案件和爭議行政案件的審理周期問題,修改稿沒有做明確規定,這也沒有解決知識產權異議案件和爭議案件的行政程序久拖不決,幾年不了的老大難問題。現在的此類案件一般要2年到4年才能結案,長的可以達6、7年以上,然而這些案件一般都是時效性要求很強的案件,當事人無法承擔因此帶來的后果。第三,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問題,現在各地法院都在通過具體案件認定馳名商標,但是各地掌握的尺度與標準可能不一致,這導致了有的地方的商標比較容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有的地方則比較難,這可能引發地區的差異和競爭的不公平。我國當前馳名商標認定與宣傳的一大誤區是將“馳名商標”字樣作為廣告資源,這與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爭議認定、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動態認定、一案一認定,認定一案用”的基本規則不一致。是否應當在廣告法或者相關法律規范中明文規定不準在廣告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與會律師還就實務操作中的典型案例進行了討論,如“NIKE商標侵權案”、“永和豆漿侵權案”等知名案件。一些律師認為“NIKE商標侵權案”現在的判例對我國企業“兩頭在外,兩頭合法”的一類OEM生產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以NIKE商標侵權案為例,西班牙NIKE商標和美國的NIKE商標在各自區域內都是合法商標,西班牙NIKE商標權利人到我國委托OEM生產其NIKE商標服裝,全部返銷西班牙。我國相關企業的這一“兩頭都在西班牙,在西班牙的兩頭都合法”的OEM生產,因美國NIKE公司已經在我國注冊的NIKE商標權,而被我國有關法院依法判為侵犯美國NIKE公司的NIKE商標權,在業內造成了很大震動,對我國廣大OEM生產企業帶來了濃重的陰影。每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首先是考量本國與本國企業利益的,有律師提出,能否在我國第三次商標法修改中,考量公平與公正,既順應國際規則,又強調本國利益,在立法上將這類“兩頭在外,兩頭合法”的OEM生產行為視為非商標使用行為或者視為商標侵權的例外。
會議向每位與會的律師發放了我國現行商標法與商標法第三次修改草稿的對比文本,以及剛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決定在以后相宜的時間再開會討論,然后形成委員會的修改建議稿,提交有關方面參考,以此積極推進律師參與立法活動。
會議同時征集了關于該研究會活動開展、組織發展的意見與建議,參加研討會的各位委員和律師群策群力,就便捷溝通聯系、資源共享等方面提出了眾多良好建議。如有的律師提出利用網絡優勢,建立“案件即時互動,在線討論”等方案,以期建立起一個集討論、研究、交流等多重功能于一體,為知識產權律師、知識產權研究人員以及關注知識產權問題的社會各界人士提供更精彩、更豐富、更便利的互動空間與平臺;有的律師提出委員之間使用MSN等網絡工具,以便及時聯絡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