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胭脂扣》的兩位主演伊人已逝,成為多少人的追憶
案情
《胭脂扣》系香港著名作家李碧華創作的經典小說,李碧華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將《胭脂扣》小說在大中華地區的著作權轉讓給了某藝術公司。2010年,某藝術公司發現羅某、陳某未經許可擅自將《胭脂扣》改編成了滬劇劇本《胭脂盒》并公開發表,并由某劇院多次公開進行了演出。該《胭脂盒》劇本的主角名字、細節與《胭脂扣》小說多處一致。《胭脂盒》劇本在對外宣傳時亦對《胭脂扣》小說作了負面評論,稱原著陰氣太重,而其改編的劇本正面陽光,提升了作品的內涵。藝術公司認為,《胭脂盒》構成了著作權侵權,侵害了《胭脂扣》的改編權,為此向法院起訴。
一審
(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4號
被告辯稱《胭脂盒》的創作的確受到小說《胭脂扣》、電影《胭脂扣》的觸動,但亦是在參考其他作品基礎上獨立創作完成的新作品,并非《胭脂扣》的改編作品。另外,被告對《胭脂扣》的作者李碧華一直心懷敬意,《胭脂盒》與《胭脂扣》的比較屬正常的文學評論,不涉及對原著的貶損,亦沒有對原告產生不良影響。請求法院駁回某藝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2009年第12期的《劇本》雜志刊登了羅某、陳某創作的《胭脂盒》劇本全文。劇本最后系作者說明:本劇脫胎于李碧華小說《胭脂扣》,首演權已授予某劇院。該雜志同期還刊登了被告羅某所著的《創作前的思考—滬劇〈胭脂盒〉劇本創意書》一文,對劇本的創作作了進一步說明。
該文第一部分系說明滬劇《胭脂盒》與小說《胭脂扣》的關系,其中寫到:“《胭脂扣》是香港女作家李碧華的著名小說,上世紀90年代拍成電影,由梅艷芳、張國榮主演,影響深遠……只是原著對于人生和愛情的基本態度未免太過消沉。過于濃重的陰氣和鬼氣似乎都與今天的時代氛圍和都市劇場不相應稱,尤其對于今天的上海舞臺,更是如此。為此,應在原小說的故事基礎上進行一番脫胎換骨的改造。一面,掃蕩鬼魅之氣;另一面,輸入健康樂觀的人生態度。概言之,滬劇《胭脂盒》乃脫胎于李碧華的小說,不是簡單的形式轉換式的改編,而是由小說到滬劇的再創作。”
該文第二部分系介紹滬劇對原著的主要改造,其中寫到:“滬劇《胭脂盒》對小說《胭脂扣》的改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第一,作品名字的改變。……第二,故事發生地點的改變。……第三,故事發生時間的改變。……第四,增加一個重要角色—美眷。……第五,對原著表現劇種的改變。……此外,人物、情節、風格、立意等均有所改變與再創作。”
該文第三部分系介紹滬劇《胭脂盒》的主要看點,其中寫到:“綜合以上對原著的改編、調整、重構,可望形成幾個新看點。第一,滬劇版《胭脂扣》。《胭脂扣》從小說到電影到舞劇,始終是讀者與觀眾的關注熱點。滬劇《胭脂盒》借助原著的廣泛影響,可望先聲奪人,喚起觀賞興趣。第二,上海版《胭脂盒》。……第三,演員一飾兩角。……第四,滬劇演員演唱評彈。……”
另查明:2010年1月21日,某劇院員工劉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戴某發送電子郵件,其中包含兩個附件:關于李碧華女士小說《胭脂扣》改編為滬劇《胭脂盒》的致歉函和關于《胭脂扣》小說授權改編合同。在致歉函中,某劇院承認滬劇《胭脂盒》系根據香港著名作家李碧華女士小說《胭脂扣》改編,并公演于上海逸夫舞臺,并對這次改編與演出未能及時與李碧華女士達成版權的授權與相關合作事項表示歉意。另外某劇院草擬了針對《胭脂扣》改編成滬劇舞臺劇的授權改編合同,某劇院愿支付對價版權轉讓費5萬元以及相應的上演稅。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改編權是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相較于在先作品,改編作品具有獨創性,構成了新作品,同時,改編作品與在先作品之間又必須具有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只有在保留在先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通過改變在先作品創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行為,否則該改編完成的作品即屬于獨立創作完成的新作品,與在先作品不存在關聯,亦不涉及對在先作品的侵權。而基本表達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涉及對兩部作品相似成分的比對,在相似成分中應首先剔除在先作品中的思想成分、非獨創性表達成分,再判斷相似的獨創性表達成分是否足以構成實質性相似,即是否保留了在先作品的基本內容、核心情節,從而構成改編作品。
本案中,原告認可被控侵權作品《胭脂盒》在人物、故事情節、主題思想等方面較原作《胭脂扣》具有較大程度的改變,符合獨創性的要求,雙方爭議的實質在于被控侵權作品《胭脂盒》是否使用了《胭脂扣》的基本表達,兩者是否具有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
原告認為《胭脂盒》與《胭脂扣》主要情節的相似:
相似性比較 |
《胭脂扣》 |
《胭脂盒》 |
故事主線 |
相遇、相愛、父母反對、殉情自殺、男主人公獲救女主人公死亡、重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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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節 |
花牌“如夢如幻月,若即若離花” |
對聯“如夢如幻水底月,若即若離鏡中花 |
故事時代背景相似 父母反對男女主人公愛情 男女主人公社會地位懸殊 男主人公均另有家庭安排的婚約 男主人公均被家庭所救 之后男主人公均意志消沉 自殺環節中均涉及吞鴉片自殺 |
被告則認為該故事主線屬于戲曲文學的母題,而非某小說的獨創,且兩部作品在具體情節上亦不相同。
根據庭審查證,在故事主線上,雖兩部作品均涉及身份地位懸殊的兩人相遇相愛,受家庭阻撓,為愛殉情,一方獲救等,但在具體情節的開展、關鍵情節的設置、各個情節之間的邏輯關系等方面,兩者存在顯著區別。
差異性比較 |
《胭脂扣》 |
《胭脂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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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情 |
男主人公 |
無法承受落魄的生活決定重回家庭,接受家庭安排的婚約 |
女主人公與男主人公的父親曾有一段往事, 兩人的愛情不為時風所容,故相約殉情 |
女主人公 |
因愛生恨,單方殉情,并以安眠藥毒害男主人公,不存在兩人的相約殉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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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人公獲救 |
重回家庭,娶妻生子,后家道中落,遂拋妻棄子去做群眾演員 |
與家庭決裂,一直化名隱身書場做雜役,默默懺悔20年。 |
法院認為,文學作品中的表達可以包含故事的結構、故事的情節,包括主要事件、事件的順序、人物間的交互作用及發展等。當對作品的故事情節概括抽象到一定程度時,其已脫離表達范疇,屬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該種思想與表達的區分,僅能根據個案情況綜合判斷,越具體的情節,成為表達的可能性越大。此外,《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僅限于獨創性表達,不涉及對作品中借鑒前人成果部分表達的保護。
本案中,兩部作品在相遇、相愛、父母反對、殉情自殺、獲救、重逢各個情節的描述及展開方面均不類似,已構成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兩者相似之處僅能抽象到身份地位不同的兩人相遇,沖破家庭阻撓相愛,愛情歷經曲折,最終一方殉情一方獨自存活。該相似之處過于抽象和普通,難以認定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事實上,本案中,兩部作品的人物塑造與主題表達即截然相反。
差異化比較 |
《胭脂扣》 |
《胭脂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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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塑造 |
男主人 |
(優柔寡斷、缺乏謀生手段) 與女主人公相戀后與家庭決裂,因缺乏經濟來源,終與女主人公分手 |
酷愛評彈、勇敢果斷、勇于破除舊風 鼓勵女主人公以女子身份登臺演出 |
女主人 |
(堅貞決絕、為愛不惜一切) 知道男主人公準備放棄她重回家庭時,寧愿謀殺男主人公一起死亡,也不愿放手 |
酷愛評彈、既陰柔又決絕 出身評彈世家,夢想著以女子身份唱評彈 愿意為了評彈、為了愛殉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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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表達 |
從一個妓女、女鬼對愛情的堅貞執著,讓人體會到愛之深恨之切的刻骨銘心,體現對傳統古典愛情價值觀的迷戀和渴望 |
愛不是絕望的死,而是希望的生,實現兩個人共同的夢想亦是對愛情的詮釋 |
綜上,結合故事主線的抽象性以及作品主題、人物塑造的差異,法院難以認定兩部作品在故事主線上的相似仍屬作品表達的近似。事實上,身份地位不同的兩人相遇相愛,因家庭阻撓,為愛殉情的故事亦是眾多愛情題材小說的流行主題,很難說該主線具有獨創性。即使涉案故事主線的構思屬于原告獨創,但思想的獨創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新穎性也非作品要件,他人亦可使用相同的主題創作出不同的作品。
對于原告主張的男主人公均有家庭安排的未婚妻,以及吞鴉片或喝鴉片酒的自殺方式,在20世紀20~30年代的特定時代背景下,這樣的故事構思并不具有獨創性,且上述情節亦是故事展開的背景情節,并非承載原作主要內容的基本表達。
而花牌在原作中是男主人公追求女主人公的道具,并不足以構成原作的基本表達,即使《胭脂盒》中的對聯使用了與原作字面意義近似的花牌,并不等同于使用了原作的基本表達。綜上,法院難以根據兩者故事主線及情節的相似認定胭脂盒侵犯了原作的改編權。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藝術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
(2012)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112號
某藝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審全部訴訟請求,其上訴理由:
藝術公司上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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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 |
《胭脂盒》對《胭脂扣》的改造只涉及作品名稱、故事時間、故事地點、主要角色、劇情5個方面,這些改變不能體現作品的個性,不能割斷與原作品的關系,而且由于小說和戲劇劇本在形式和篇幅上的不同,一定會有一定程度的改變,這并不是獨立創作,而是改編。 |
理由二 |
兩部作品在主人公姓名、故事主線、吞鴉片殉情的情節、重逢情節等方面都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這些元素單獨分析可能不構成改編,但當它們結合在一起時,顯然就是改編。 原審判決將這些元素割裂開來,從而認定不屬于改編,這一認定方式不正確。 |
理由三 |
某劇院委托創作滬劇劇本《胭脂盒》的初衷就是改編小說《胭脂扣》,已經向上訴人致歉并草擬了授權改編合同。 作為專業的文藝團體,原審法院否定某劇院的專業判斷沒有依據 |
理由四 |
滬劇《胭脂盒》從劇名到角色,再到演出宣傳,都在依附《胭脂扣》的名牌,但在訴訟中卻說這不是改編,如果某劇院認為該滬劇劇本是原創作品,就應該更換劇名、主人公姓名,不要誤導觀眾。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4)項規定“改編權是指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改變作品并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根據這一定義,改編的含義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
改編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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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 |
改編作品是對原作品進行二度創作而形成的新作品,既然是新作品,當然與原作品存在差異,從而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
另一方面 |
改編作品既然是對原作品的改變,表明這種二度創作又是受制于原作品的、有限度的創作,因而改編作品不可能是完全獨立于原作品的新作品 |
通常而言,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例如將小說改編成漫畫,或者不改變原作品類型而改變其體裁,例如將科學專著改寫成科普讀物。
改編作品與原作品具有不可分性,即人們在使用改編作品的時候,實際上也包括了對原作品的使用。如果一部作品可以脫離原作品而獨立存在,法律就沒有必要再賦予在先作品著作權人排除他人使用新作品的權利了。
《著作權法》既保護著作權人及鄰接權人的排他性權利,又保護社會公眾在文化進步方面的利益,它之所以鼓勵創作就是為了達到這樣一種利益平衡。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這種保護不延及思想,這一基本理念也是對《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的貫徹。因為思想是社會的共同財富,不能為個別人所壟斷,只能由社會公眾共有,而表達是思想的獨特表現,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外觀,故可以為著作權人所專有,《著作權法》正是通過這一保護方案有效地實現了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
因此,兩部作品間的比較,如果兩者有相似之處,就要確定這些相似之處屬于作品的思想還是表達;如果屬于表達部分,還要確定這些表達是在先作品獨創的表達還是前人廣泛采用的表達;如果屬于在先作品獨創性表達,還需進一步考慮兩部作品的相似是否屬于實質性相似。
關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某劇院本來就是委托被上訴人羅某、陳某去改編《胭脂扣》,這在羅某發表的文章中也得到了印證,而且某劇院自己已經致歉,承認改編。對此,法院認為,對某劇院是否意圖改編或者承認改編的問題如何判斷必須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來綜合考慮。羅某的文章中提到,因為小說對人生、愛情的態度過于消沉,與時代氛圍和都市劇場不相吻合,故對其進行了脫胎換骨的改造,因此,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形式轉換式的改編,而是再創作。對此作出判斷屬于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而且這種判斷并不受制于訴訟當事人在案外曾經的表態。
綜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點評
判斷兩部作品是借鑒還是改編,是一個系統的復雜的鑒別過程,本案中,《胭脂扣》小說與《胭脂盒》劇本兩部作品之間有諸多相似。但法院經比較,發現兩部作品相似之處屬于思想范疇,而后者獨創性的具體情節使兩部作品體現出整體上的差異,因此,后者沒有侵犯前者的改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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