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腦機接口技術正從科幻構想走向現實應用,在醫療康復、人機交互、神經增強等領域展現出廣闊前景。然而,技術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法律與倫理層面的多重挑戰,需遵守以國家安全、數據主權和人類遺傳資源保護為核心的外資準入體系,同時在隱私與數據安全、知識產權歸屬、倫理治理等領域亟待法律框架的完善。法律服務需超越傳統合規角色,通過構建動態合規體系、參與技術標準制定、應對跨境監管挑戰等,為新質生產力主動賦能、戰略引領,為可持續發展提供系統性支持。未來,法律與科技的深度融合將成為推動行業穩健前行的關鍵保障。
關鍵詞:腦機接口、法律服務、數據合規、知識產權、倫理治理
引言
當《黑客帝國》中意識與虛擬世界的自由交互、《盜夢空間》里夢境被植入的技術構想逐步走向現實,腦機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 BCI)技術正在突破傳統工程與神經科學的邊界,重塑人機交互的基本范式。從臨床康復領域的運動功能重建,至"意念操控"式的人機交互,并展現出神經增強與意識解析等前沿應用前景。
然而,技術的快速發展正面臨法律與倫理框架滯后的現實挑戰。當科技奔跑在倫理與法律尚未鋪設完成的道路上,我們不僅需要回應"缸中之腦"等傳統哲學命題 [1] ,更亟需構建適應意識數據保護、神經隱私權界定、認知自由邊界等新型權利的法律體系。在此背景下,法律服務必須超越傳統合規支持的輔助職能,轉型為貫穿技術研發、產品化與商業化全周期的戰略引領者。從準入風險預警、數據合規架構到知識產權全球布局,從跨境監管協同到系統性倫理治理,法律規范與技術創新需要深度融合。這種轉型不僅關乎技術應用的合規性,更將決定人類認知自主性與數字人格安全的根本保障,為腦機接口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構建堅實的基礎。
一、腦機接口行業目前技術和業務形態
腦機接口行業當前呈現多層級技術形態和與多元化業務布局。技術目的上,主要分為腦感知技術和腦調控技術,2024年以來感知、刺激、控制技術整合發展;技術層級上,主要分為侵入式(如植入式電極)、半侵入式(植入電極但不需要直接穿透大腦皮層)和非侵入式(如EEG頭環、fNIRS設備)三大技術應用路徑,核心技術涵蓋神經信號采集(電極材料、傳感器)、特征提取、特征分類、解碼算法(AI模型優化)、控制命令、生物相容性材料及硬件微型化設計 [2] 。現在核心業務形態包括:
醫療領域:輔助癱瘓患者運動控制(如假肢聯動)、治療神經疾病(帕金森、癲癇)、腦卒中康復及意識監測;
消費電子:專注神經反饋訓練(專注力提升)、游戲/VR交互(意念控制)、睡眠監測等;
工業生產和交通駕駛應用:腦控機械臂提升工廠作業效率(如天津大學研發的多腦協同智能機械臂系統,可多人同時驅動智能機械臂執行操作) [3] ;實時檢測道路或特定作業場合中人的疲勞情況等 [4] 。
神經科研:腦活動解碼研究、神經信號數據庫構建及腦機融合實驗;通過BCI技術深入探索大腦功能,推動神經科學發展。
新興場景:軍事領域的士兵狀態監測、教育領域的認知能力評估、腦機互聯網(BCI-Internet)的數據交互服務。此外,部分企業布局閉環系統(實時反饋調節神經活動)及多模態技術融合(結合AI、AR),推動技術向精準化、便攜化發展。
當前行業仍以醫療剛需場景為主,消費端產品多處于試驗或早期商業化階段;當前產業重心正從醫療設備(需FDA/NMPA三類認證)向消費級產品(適用FCC/CE標準)延伸,關鍵技術瓶頸在于非侵入式設備的信噪比提升(如CTRL-labs的肌電神經網絡解碼突破)與侵入式設備的長期生物相容性優化,信號穩定性、安全及倫理合規等領域 [5] 。商業化路徑呈現“硬件銷售+數據訂閱+臨床服務”的復合模式。
二、腦機接口行業相關的政策法規
中國對腦機接口(BCI)技術秉持“積極支持、審慎監管”的總體原則,已形成以國家戰略為引領、多層次政策為支撐、法律法規與倫理規范相結合的治理框架。
在戰略層面,腦機接口被明確列為國家科技創新的重點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將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納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而“十三五”期間發布的《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標準體系建設指南》(2020年)等文件已為其發展奠定基礎。科技部于2021年啟動“腦科學與類腦研究”重大項目,標志著“中國腦計劃”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近年來,政策支持更趨具體化和系統化。多部門連續出臺《虛擬現實與行業應用融合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6年)》《元宇宙產業創新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關于推動未來產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2024年)等文件,明確將腦機接口列為未來產業予以重點培育。工信部等七部門在2024年將腦機接口納入十大未來產業標志性產品,推動北京、上海等地出臺差異化實施方案。2025年初,北京和上海分別發布腦機接口創新發展或未來產業培育行動方案(2025—2030年),提出推動技術臨床應用與產業鏈自主可控等目標。 [6]
在標準與監管層面,我國腦機接口規范化進程明顯提速。國家藥監局于2025年發布《采用腦機接口技術的醫療器械:用于人工智能算法的腦電數據集質量要求與評價方法》和即將于2026年1月1日實施的《采用腦機接口技術的醫療器械術語》行業標準,標志著我國腦機接口醫療器械邁入“標準化元年”。
在法律保障方面,雖然尚未出臺腦機接口專門立法,但已形成由多部基礎性法律構成的監管體系:
- 《藥品管理法》(2019年)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0年)對腦機接口設備的研制、生產、臨床試驗及上市后監管作出規范;
- 《民法典》(2020年)為受試者知情權、同意權及神經數據相關的隱私權提供基本權利保護;
- 《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將生物識別信息納入敏感個人信息范疇,為神經數據建立專門保護要求;
- 《數據安全法》(2021年)構建了腦機接口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合規框架。
綜上所述,我國正通過政策引導、標準制定與法律規范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構建適應腦機接口技術特點與發展需求的治理體系,為創新活動劃定邊界、提供保障。
三、法律服務助力行業核心價值領域
腦機接口技術的核心在于通過直接連接人腦和外部設備來增強人類能力或治療疾病。這一領域的創新發展不僅涉及前沿的科技問題,還涉及隱私保護、倫理道德等重要的法律問題。
(一) 腦機接口行業的外資準入問題
腦機接口(BCI)行業的外資準入限制存在顯著的國別差異,尤其在涉及國家安全、人類遺傳資源與數據主權等敏感領域時,各國普遍設置了嚴格管制。總體而言,全球主要市場正逐步形成以安全審查為核心、兼顧技術保護與數據治理的復合型監管體系,其外資準入核心限制如下表所示:
| 國家/地區 |
限制類型 |
核心領域/措施 |
關鍵法規/依據 |
| 中國 |
禁止類 |
人類遺傳資源采集/保藏、軍事技術應用 |
《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禁止和限制出口技術目錄》 |
| 限制類 |
植入式設備制造(股比限制)、數據本地化、臨床研究合作(審批與數據出境限制) |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 |
|
| 美國 |
管制類 |
關鍵技術出口管制、外國投資安全審查(CFIUS) |
《出口管理條例》(EAR)、《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FIRRMA) |
| 歐盟 |
限制類 |
不可接受風險的 A I 系統禁止使用;醫療數據本地化存儲與跨境傳輸限制 |
《人 工 智 能 法 案》(AI Act)、《醫 療 器 械 法 規》(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 MDR)、《通 用 產 品 安 全 法 規》(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 , GPSR)、《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 [7] |
在我國,外資準入體系呈現出鮮明的“禁區明確、限制清晰”特征。在明確禁止的領域,管制尤為嚴格:依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外資機構被完全禁止在境內采集或保藏中國人類遺傳資源,這直接阻斷了其獲取涉及中國人群特異性的腦電特征圖譜(如與阿爾茨海默癥相關的特定腦電標記物)的路徑。同時,關乎國家安全的軍事應用技術,如腦控武器系統與戰場意識增強技術,被列入《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嚴禁外資參與研發。在限制性準入領域,則普遍采用合資與許可模式。例如,根據《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植入式腦機接口設備制造的外資股比不得超過49%,且技術團隊須由中方法定代表主導。在數據方面,《網絡安全法》與《數據安全法》共同要求醫療數據服務的服務器必須設于境內,數據處理也需由中資控股的企業負責。
相比較之下,美國主要依靠出口管制與CFIUS審查的雙軌機制進行限制。比如根據美國拜登政府2025年4月8日生效的《關于防止受關注國家獲取美國人敏感個人數據和政府相關數據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4117),外資若意圖獲取美國公民大規模腦電數據庫(如超過1萬人)的訪問權或進行收購,都可能觸發強制性的CFIUS審查。歐盟則憑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 構建了嚴苛的數據壁壘。根據GDPR第9條,腦機接口產生的腦電數據被歸類為特殊的健康與生物識別數據,原則上必須在歐盟境內存儲和處理。若要向第三國跨境傳輸,必須通過“充分性認定”,而目前獲得此認定的國家寥寥無幾,這為跨國科研合作與商業部署設置了高門檻。而腦機接口技術通過在人腦與外部設備之間創建信息通道,在兩者之間實現信息交互,若是從外而內的“控腦”,可能破壞精神完整以及干涉個人自由意志 [8] 。我們大膽的預測,若腦機接口應用發展到“腦電波干涉”“控腦”領域,即使不是在研究上商業上完全禁止,其必然是對于外資明確禁止的領域。
不過值得關注的最新動態是,為精準引導產業發展,中國在監管實踐中展現出一定的靈活性。例如,科技部在2025年將“非侵入式腦機接口”移出《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反映了對其消費級應用屬性的認可。然而,植入式神經刺激器、高價值腦電特征識別算法等核心技術,因其戰略重要性,出口仍受嚴格管制。
綜上所述,腦機接口企業在進行跨境融資、技術合作與市場拓展時,必須將外資準入與合規審查置于戰略高度。企業應為其全球業務布局預留至少12至18個月的合規準備周期,并建立動態的合規監測體系,以應對各國快速演進的監管環境。
(二) 隱私與數據安全:構建數據保護的“防火墻”
腦機接口技術直接采集并處理人類的神經數據,涉及生物識別信息、腦電波模式等高度敏感的個人信息,其隱私保護要求遠超傳統數據類型 [9] 。該技術的核心在于對大腦信號的采集與分析,意味著大量用戶的生物數據,或者是“腦數據”“腦隱私”,將被持續處理和存儲。因此,如何確保這些數據的安全性并有效保護用戶隱私,成為行業面臨的首要法律挑戰 [10] 。
法律服務提供者可通過起草和審核隱私政策、數據保護協議等方式,協助企業構建完善的數據合規體系,確保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數據安全法》以及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等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在保障用戶隱私的同時,增強公眾對腦機接口技術的信任。
法律服務在此領域的核心任務包括:
1. 合規框架設計:協助企業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及歐盟GDPR等法規,確立數據最小化采集原則,制定加密存儲方案與數據匿名化流程,并明確數據跨境傳輸的合規路徑。
2. 用戶權益保障:在合同中明確用戶對數據的控制權,例如“數據可攜帶權”與“刪除權”,以防止因數據濫用而引發法律爭議。
3. 危機應對機制:制定數據泄露等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確保企業依法履行報告義務,降低品牌聲譽風險。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明確將神經數據列入敏感個人信息范疇,數據所有權(如患者與研發機構之間)亦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 [11]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臨床試驗須獲得知情同意,但對于腦機融合產品的責任歸屬問題(如腦數據所有權、因信號解碼錯誤導致的醫療事故),目前尚無明確的劃分細則,相關司法實踐仍有待案例積累。
(三) 腦機接口行業知識產權法律需求全景
腦機接口技術通過解析神經信號,能夠生成藝術創作、醫療診斷方案與交互指令等多種“生成物”。此類產出在知識產權層面呈現出技術、數據與法律交叉的復雜性。為協助企業保護創新成果并有效防控風險,法律服務可從以下多個維度構建系統支持:
1. 生成物的知識產權歸屬爭議
在腦機接口生成物的權利認定中,藝術創作與醫療數據衍生品的法律屬性尚不明確 [12] 。例如,當殘障人士借助設備完成繪畫或音樂時,著作權應歸屬于用戶、技術開發者還是醫療機構?解碼算法究竟屬于“工具”還是“共同作者”仍存爭議。同時,基于患者腦電數據生成的診斷報告或治療方案是否具有著作權,以及使用此類數據是否需獲得用戶明確授權,亦缺乏清晰的司法界定。
為應對上述爭議,法律服務應聚焦于通過合同條款事先界定生成物的權利歸屬,例如明確約定企業對衍生作品的使用權限。同時,應結合不同法域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的認定規則,如遵循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標注來源的要求,協助企業建立合規的知識產權管理與聲明機制。
2. 神經數據的知識產權保護
神經數據作為腦機接口領域的核心資產,其法律保護路徑尚存模糊。腦電波、神經活動模式等數據是否構成“技術秘密”或可專利的“數據產品”仍存爭議;部分涉及意識操控或認知增強的生成物,可能因違反倫理規范而被視為“非法發明”。此外,企業若通過大量神經數據訓練算法形成市場壁壘,還可能面臨數據壟斷的合規風險。
在法律層面,可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商業秘密相關條款對神經數據集進行保護,并設計數據分級使用與權限管理機制。同時應避免因數據獨占行為觸發《反壟斷法》與《數據安全法》下的監管調查,平衡數據利用與合規之間的關系。
3. 算法與硬件的交叉侵權風險
腦機接口在算法與硬件層面均面臨較高的知識產權沖突可能。解碼算法常涉及信號處理、機器學習等領域的底層專利,易與 Neuralink、OpenBCI 等企業的專利布局產生重疊。開發中依賴的開源框架(如 OpenBCI)及其協議(如 GPL、Apache)可能要求衍生代碼強制公開,導致技術秘密泄露;此外,硬件中如柔性電極、生物兼容材料等設計也容易落入他人專利范圍。
法律服務應圍繞核心算法制定“專利規避設計”策略,協助企業開發差異化技術路線。在技術合作、融資或并購過程中,應開展全面的知識產權盡職調查,識別并提前化解潛在的專利與開源侵權風險。
4. 跨境知識產權合規挑戰
腦機接口企業在全球化發展中面臨跨境知識產權制度的顯著差異。例如,各國對腦電解碼算法的專利授權標準不一,美國偏重“實用性”,歐盟則更關注“技術貢獻”。美國版權制度規定,非人類作者不享有版權,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美國無法受到版權保護 [13] ;而在中國,腦機接口技術參與創作過程,如果作品中所蘊含的獨創性仍然源自創作者的智慧與努力,則腦機接口的創作可以視為人類思維的延伸,具有獨創性,可以成為傳統著作權法下的作品 [14] 。同時,神經數據出境受到中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的嚴格限制,直接影響企業在海外提交專利申請與技術合作。若出現數據濫用行為,如通過腦電信號推測用戶心理狀態,還可能觸發《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的法律責任。
為應對上述挑戰,法律服務可結合馬德里協定與PCT體系構建國際專利布局策略,并通過倫理審查報告增強技術合法性。在數據層面,應設計本地化存儲方案或依法完成出境安全評估,引入“隱私增強技術”(PET)將脫敏數據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實現數據合規與資產化的雙重目標。
(四) 倫理治理:平衡效率與人性的“天平”
中國已初步構建起腦機接口(BCI)技術的倫理治理框架,主要規范性文件包括《腦機接口研究倫理指引》(2024年)、《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2016年制定,2023年更新為《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等。這些規范確立了以“保障健康、提升福祉”為首要原則,要求建立全過程風險監測機制,為BCI研究提供了基礎性的倫理指引與操作規范。依據規定,凡是涉及以人為受試者,或使用人體生物樣本、信息數據開展的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均須履行倫理審查程序。醫療衛生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在啟動BCI技術研發與人體試驗前,必須通過倫理審查。
當前中國的BCI神經倫理研究與治理仍處于起步階段。現有規范體現了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同時兼顧風險防范的審慎態度。由于腦機接口技術直接關聯人類自主權、身份認知等根本性問題,其在應用過程中必然伴隨深刻的倫理挑戰,例如如何確保用戶真正的知情同意、如何在人機融合場景下保護個人自由意志等。
法律服務在此領域的支持應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1. 提供倫理審查支持與道德準則設計,協助企業制定符合社會倫理標準的技術使用政策,確保研發與應用環節的合法性與合倫理性。
2. 防范知情同意瑕疵引發的法律風險,確保臨床試驗與產品應用符合醫學倫理,避免相關訴訟。
3. 關注特定應用場景的合規問題,例如特定作業情況中使用BCI監測員工專注度可能涉及的“過度監控”與就業歧視;評估“認知增強”技術可能加劇的社會公平性爭議。
4. 應對技術復雜性導致的責任歸屬難題,就設備故障、算法偏差等可能引發的醫療事故或決策失誤,提供責任劃分與道德風險防控的法律建議。
四、法律服務的未來方向:從被動合規到主動賦能
隨著腦機接口技術從實驗室走向廣泛應用,全球監管框架正加速成型。歐盟《人工智能法案》已明確將腦機接口列為高風險技術,中國也陸續出臺多項標準與倫理指引。在此背景下,法律服務需超越傳統的“事后補救”模式,轉向“全程賦能”的新范式。具體而言,法律團隊應協助企業建立可動態更新的合規體系,積極利用“監管沙盒”等政策工具,在真實場景中測試技術方案與法律邊界的適配性,從而在法規正式落地前搶占先機,將合規能力轉化為市場競爭優勢。
腦機接口橫跨神經科學、信息工程與法學等多學科,其復雜性要求法律服務提供者必須具備理解技術邏輯的能力。未來,法律行業將涌現出兼具技術背景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型角色——“神經科技法律顧問”。這類人才不僅能精準識別算法偏差、數據溯源等引發的法律風險,還可在產品設計初期介入,參與制定技術路線與行業標準,從而在技術話語權的爭奪中扮演關鍵角色。
面對腦機接口技術的全球化屬性,法律服務也需具備國際視野。企業在跨境運營中,將面臨神經數據出境管制、兩用技術出口限制、海外知識產權布局等多重挑戰。法律團隊應提供覆蓋跨國訴訟策略、國際仲裁、多法域合規對接等環節的一體化支持,幫助企業在遵守各國法規的同時,有效應對地緣政治波動帶來的不確定性,為其全球技術推廣與商業落地構建堅實的法律護城河。
五、結語
腦機接口行業的快速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專業的法律服務支持。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應用場景的拓展,行業正處于技術突破與法律規制的“臨界點”。法律服務的價值不僅在于守護風險底線,更在于通過前瞻性的準入預判、合規設計、知識產權布局和倫理治理,為技術發展保駕護航,構建其自由馳騁的軌道。唯有法律與技術的深度融合,才能讓腦機接口在探索人類潛能的同時,守護社會的公平、安全與尊嚴。
[1] 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與歷史》,李小兵、楊莘譯,遼寧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腦機接口技術發展與應用研究報告(2025年),2025年8月, P020250812315395549205.pdf (caict.ac.cn)。
[3] “哪吒”多腦協控智臂系統-天津大學醫學院 (tju.edu.cn)。
[4]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腦機接口技術發展與應用研究報告(2025年),2025年8月, P020250812315395549205.pdf (caict.ac.cn)。
[5]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腦機接口技術發展與應用研究報告(2025年),2025年8月, P020250812315395549205.pdf (caict.ac.cn)。
[6] 曹艷瓊:《典型國家(組織)的腦機接口政策與法律樣態研究》,《法治與經濟》,2025 年第 1 卷第 2 期。
[7] 曹艷瓊:《典型國家(組織)的腦機接口政策與法律樣態研究》,《法治與經濟》,2025 年第 1 卷第 2 期。
[8] 黃永鎮:《腦機接口技術的應用風險及其法律規制》,《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1期。
[9] 張曼:《腦隱私法律保護的制度建構》,《東方法學》2023年第5期。
[10]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腦機接口技術發展與應用研究報告(2025年),2025年8月, P020250812315395549205.pdf (caict.ac.cn)。
[11] 楊嘉祺:《神經數據開放共享中的個人信息保護》,《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2期。
[12] 章凱業:《機器中的作者與創作: 從攝影技術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中外法學》,2024年第6期。
[13] 朱閣、崔國斌、王遷等:《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 (AIGC) 受著作權法保護嗎》,《中國法律評論》,2024年第3期。
[14] 許中好:《論腦機接口生成物的版權保護》、《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