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開始到全面爆發至今,根據筆者的初步調研以及資料搜索,宏觀而言,本次疫情對于電力設備與新能源行業的方方面面確實存在不小的影響。
本文當中,筆者作為一名新能源法律服務隊伍中的律師成員,將針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新能源光伏行業所造成的影響做出淺析并提出簡要法律防控建議。
一、光伏行業受本次疫情影響之概述
雖然武漢以及整個湖北省并非我國光伏制造業的聚集體或者重要培植基地,但是本次疫情本身對于光伏行業所造成的直接影響依然不小。我國光伏制造業的主產業鏈中,偏上游的硅料和硅片企業出于降低電力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因素的考慮,產能多數集中在我國中西部地區,尤以新疆、內蒙古、云南為主,中下游的電池片、組件環節產能則主要集中在江蘇、浙江為代表的長三角區域。因此,雖然湖北省本身并非我國光伏制造業大省,但是本次疫情具有全國性、廣泛性等特征,因此本次疫情對國內光伏制造業的直接影響依然值得我們警惕并作出一定的法律防控。
目前影響主要表現在假期延長導致的開工時間縮短以及項目資金是否能夠及時補充上,但光伏產業鏈諸多企業春節期間連續生產是較為常見的現象,而且電池片、組件環節產能一般具備一定的彈性,疫情結束后有望通過加快生產節奏等方式追補部分損失。此外,疫情對物流的影響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制造企業短期的生產效率。
二、主要風險點披露
本次疫情正處于防控關鍵期,如出現不利因素導致疫情延續時間超預期,或對行業產生后續負面影響。筆者認為,后續負面影響主要不外乎因疫情導致工程延期、資金無法及時到位以及勞動糾紛風險。
(一)工程延期導致的違約風險
1.因復工延期所導致勞動力的不足,影響項目進度的違約風險。
目前正處于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關鍵期,眾所周知,因本次疫情原因,全國都已經推遲了春節假期復工計劃,這對于新能源光伏行業的勞動沖擊本身也是巨大的,在建、待建的各項新能源光伏項目都可能因為復工時間的延長以及勞動者本身處于對疫情的恐懼所導致的對于工作的排斥性影響各光伏項目的建設進度。
同時,截止至目前為止,雖然本次疫情的防控出現了相對明顯的拐點,預示著疫情防控正向好的方向在發展,但是隨著各個行業、企業的復工,所帶來的一波春運復工潮將再次使人員流動變得密集起來,這段時間即使已經不會再發生確診病例的明顯激增,但是對于新能源光伏行業各項目的建設進度必將依然造成影響,各企業依然存在著無法完成按時并網發電之任務,導致違約行為的發生,并可能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2.因原材料價格波動所導致項目材料的不足,影響項目進度的違約風險。
本次疫情發生以后,因疫情防控,大部分人都選擇了采購完畢足夠的生活用品后閉門不出,這種情形下,對于我國的經濟形式必然存在著一定的影響,復工以后,各類產品的價格均可能存在一個上浮的趨勢。于此同時,眾所周知,電力設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發電板塊中的絕大部分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均屬于制造業,原材料成本在營業成本中的占比一般較大,故若上游原材料價格出現不利波動,將在較大程度上對各細分板塊的盈利情況產生負面影響,或者直接因為原材料的采購出現問題,導致項目完成時間的延期,并承擔不必要的違約風險。
(二)資金無法及時到位
本次疫情的防控已經進入到一個關鍵節點,但是本次疫情對于我國金融業的沖擊既然是巨大的,同時對于各地政府的財政沖擊也是巨大的,因此對于需要資金支持的新能源光伏行業來說,項目資金無法及時到位也是一個重要的風險點。
1.投資增速下降,導致項目資金無法及時到位。
電力投資(包括電源投資與電網投資)決定了新能源發電板塊、電力設備板塊的行業需求,若電力投資增速下降,將對兩大板塊造成負面影響。
2.政策不達預期,導致項目資金無法及時到位。
新能源汽車板塊、新能源發電板塊、電力設備細分板塊,均對政策有較高的敏感性,若政策不達預期,將顯著影響各細分行業的基本面,進而降低各板塊的投資價值。
3.價格競爭超預期。
動力電池中游制造產業鏈普遍有產能過剩的隱憂,電力供需形勢整體亦屬寬松,動力電池中游產品價格、新能源電站的電價、光伏產業鏈中游產品價格、電力設備招標價格,均存在競爭超預期的風險。
(三)勞動糾紛概率或出現增加
1.企業為降低人力成本,拒向勞動者發放延期復工期間工資報酬所導致的勞動糾紛。
為防控本次疫情,國務院作出延長復工時間的決定,在此期間,嚴格來說應該是需要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報酬的。但是因為復工時間的延長,導致各企業可能存在一個零收入的情形,故為了降低各企業自身的成本,人力成本有很大可能性會被各企業選擇降低,但是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的。
2.勞動者因懼怕本次疫情,拒絕或遲延返回工作崗位所導致的勞動糾紛。
為防控本次疫情,絕大部分的人都選擇閉門不出,顯然這是當下階段防控疫情的最佳選擇。但是任何人都是存在一個習慣性的舒適度空間以及恐懼空間,面對復工時間的臨近,很多勞動者會因懼怕疫情從而導致拒絕返程或者拒絕返回工作崗位,而新能源光伏行業本身即擁有足夠龐大的勞動者群體,因此由此產生的勞動糾紛也可能出現一個明顯的增劇。
綜上所述,上述三點為筆者歸納的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對于新能源光伏行業的影響以及筆者認為的可能存在的風險點。
三、風險防控的建議及相關規劃
1.與自己服務的企業保持一個良好的溝通。督促企業完成本次疫情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誤的準備工作,向企業勞動者及時發送及時返崗的通知。
2.敦促企業為返崗的勞動者準備好防控本次疫情的必要措施,并且對返崗的勞動者進行嚴格的體溫追蹤檢測,避免勞動者在工作時干擾到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3.要求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回到工作崗位后,能夠及時進入工作狀態,通過加快生產節奏等方式追補部分損失,避免企業承擔違約責任之風險。
4.積極向企業進行風險防控提示,及時告知新能源光伏行業原材料采購可能存在的價格上浮情況,提示企業及時做好原材料比選、供應商比選等工作。
5.協助企業與每個新能源光伏項目的資金提供方進行溝通,確保復工之后,每個付款節點都能夠有足夠的資金支持。
6.協助企業與每個新能源光伏項目所在地的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在防控疫情為首要任務的情況下,盡量確保每個新能源光伏項目的政策支持得以落實。
7.積極向自己所服務的企業進行勞動合同法的宣傳與解讀,使企業能夠掌握因疫情防控所產生的各類新型勞動關系的第一手法律解讀。
綜上所述,根據筆者的淺見,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于新能源光伏行業雖不會產生巨大或致命的影響,但是也會因此而產生很多新型的法律風險以及新型的法律關系。故我們律師以及各個新能源光伏行業的企業都應當清楚認識即將可能面臨的風險并及時做好防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