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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與方式

    日期:2020-04-16     作者:張剛(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備一定的條件,可以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需要正確行使。

一、關于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符合一定條件時,一方或雙方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條款的有效性是有前提的:一是合同有效和不被撤銷;二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以下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兩條約定解除條款,可參考: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出現第16.2.1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或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關于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時,當事人才具有解除權。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我們認為,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可以構成不可抗力,當事人雙方據此可以解除合同,但并非所有合同都可以據此解除,須具備以下條件:

1.1 本次疫情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

如果疫情發生后訂立的合同,由于當事人雙方充分認識到疫情的風險,進行了預判,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司法判例:(2018)浙04民終2840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景鑫公司主張前述情形屬于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首先,本案情形不滿足“不能預見”的要件。預見性取決于預見能力,景鑫公司作為一家主要從事塑料袋生產的當地企業,如其所稱,購買涉案廠房目的是為了擴大經營,更應對項目能否準入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而涉案轉讓協議書簽訂于2017年5月,但當地政府關于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于2016年6月已經頒布,景鑫公司與嘉善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的對話亦表明項目必須經過聯審這一制度早幾年已經施行。因此在簽訂涉案協議前景鑫公司對后果是具有可預見性的

1.2 疫情必須是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障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疫情等不可抗力并不會給施工造成影響,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司法判例:(2019)陜民終514號案,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在合同履行過程中,2017年7月26日子洲縣發生特大暴雨,屬法律規定中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發生,并不必然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債務人不可能履行其尚未履行的債務,債權人不可能實現自己尚未實現的任何權利時,當事人才有權利解除合同。而工程建設相較于其他合同,其指向的標的物多為不動產,一般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以及較高的經濟價值。具體到本案,雖然案涉暴雨所導致的洪水對工程施工造成了一定影響,但并未造成案涉工程損毀滅失等情形,其仍然具備繼續施工的條件,而蜀豐公司主張因洪水導致其設備及材料損毀,但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蜀豐公司所主張的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wMDAwOTIzNTQ%3D&language=%E4%B8%AD%E6%96%87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1.3 疫情必須是造成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尚不足以構成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司法判例:

(2013)遼審二民抗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遼寧高院認為,關于鵬程公司與正典公司之間合同的解除是否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問題。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酒店協議書》第一、四條的規定,正典公司承租的系大連鵬程假日大酒店(簡稱假日大酒店)全部,租賃期間,作為增項增加的蛇餐館經營項目。協議簽訂后,正典公司注冊成立了大連市西崗區阿六蛇城酒店,并辦理了《經營野生動物許可證》。假日大酒店的經營范圍包括餐飲、客房等,正典公司承租后,實際經營項目亦包括以上兩部分。大連市林業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的緊急通知,僅是停止野生動物的經營活動,受到影響的只是正典公司的餐飲部分,客房經營仍可正常進行。此外,經調閱大連市西崗區阿六蛇城酒店的工商檔案,其經營范圍為“中餐加工零售;煙、酒、飲料零售”,并非專門從事野生動物的餐飲經營,野生動物經營活動的停止,只是對其餐飲經營造成部分影響而不是全部,大連市西崗區阿六蛇城酒店還可以正常經營與野生動物無關的其它中餐。由此可見,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的通知,只是對正典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鵬程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wMDAwOTY2Nzc%3D&language=%E4%B8%AD%E6%96%87》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據此認定為雙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1.4 疫情導致工期順延,超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如果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遠遠大于疫情期,工期順延仍然可以實現合同目的,就不可以解除合同。

司法判例:〔2007〕鄂民四終字第47號案件,一審武漢海事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wMDAwOTIzNTQ%3D&language=%E4%B8%AD%E6%96%87》所規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當時突如其來發生“非典”的實際情況,可認定在“非典”流行期間,該疫情確屬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的期間只能是從疫情發生之時起到2003年6月24日為止,僅構成階段性不可抗力。雖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wMDAwOTIzNTQ%3D&language=%E4%B8%AD%E6%96%87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不可抗力屬法定解除合同事由之一,但“非典”疫情并未影響到雙方合同目的的實現。東江公司簽訂船舶租賃合同的目的在于利用約定的船舶提供航行服務,“非典”疫情并未導致中國政府發布任何航行禁令,涉案旅游船舶處于適航狀態,船員健康狀況良好,船舶供應及航道均處于正常狀況,只要收到承租人指令,出租船舶可隨時開航。租船合同的目的與旅游合同的目的有質的區別,長江海外與東江公司并非共同經營關系,長江海外不是旅游法律關系的合同主體,旅游合同是否能履行、如何履行,是否有游客、游客的多少屬于東江公司的經營風險,與長江海外沒有關系。“非典”疫情的發生可導致旅游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東江公司可據此解除旅游合同,但不能與解除租賃合同混為一談。東江公司所稱的旅客退票、運量減少,并不導致租船合同不能履行,東江公司不能將自身的經營風險轉嫁于與旅游合同沒有關系的出租人。因此,“非典”疫情的出現并未對出租人履行義務、承租人實現權利造成任何影響,并未導致租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其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wMDAwOTIzNTQ%3D&language=%E4%B8%AD%E6%96%87》的規定。”二審湖北高院認為““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該不可抗力事件對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響,對于“非典”疫情影響涉案合同履行期間的租金,東江公司有權不予支付。但涉案合同中并不存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可因不可抗力事件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同時,“非典”疫情對涉案合同的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因此,無論是依據合同約定抑或法律的規定,東江公司均無權單方解除涉案合同,東江公司單方解除涉案合同、拒絕支付欠付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其還應依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如承包人不具備履行能力,或瀕臨破產的情形。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司法判例:新疆高院(2017)新民初26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足以證實華誠房地產公司在鐵建大橋工程局施工期間未按約足額支付已審核工程計價80%的工程進度款,華誠房地產公司在鐵建大橋工程局工程停工后雖陸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其已付工程款的數額仍未達到已完工程價款的80%。華誠房地產公司未按約足額支付工程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涉案工程自2014年11月停工至今已有將近四年時間。雖然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附加條款中有“在工程進度款暫時不到位的情況下,要確保工程質量,且保證工程順利進行,不得延誤工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須按完工期限和階段性工期期限完工”的內容,華誠房地產公司亦以此為由抗辯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從華誠房地產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付款情況來看,華誠房地產公司建設資金緊缺的狀況已經持續了幾年時間,從目前情況來看,亦無短期內緩解的可能。故,一審法院對華誠房地產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347號民事判決書中對該判決予以了維持。

另外支持案例有: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0005號民事判決書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云民終1119號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3060號民事裁定書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司法判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新民終33號民事判決書中,一審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認為“合同簽訂后,中建新疆二建公司即已開始施工。因奎山寶塔公司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致使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停工,至今已有兩年。根據我國建筑法及相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證是合法施工的前提條件,是奎山寶塔公司的法定義務。由于奎山寶塔公司未辦理涉案工程施工許可證,導致中建新疆二建公司不能合法施工,而完備合法施工手續是工程得以正常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也是正常結算的前提。奎山寶塔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使中建新疆二建公司承擔即使涉案工程完工,也不能正常進行竣工驗收的風險,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在中建新疆二建公司全額墊資施工的情形下,已能預見到將對中建新疆二建公司造成損失;中建新疆二建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系為避免損失擴大。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奎山寶塔公司仍未辦理涉案工程施工許可證,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中建新疆二建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均有權解除合同。故對于中建新疆二建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涉案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https://www.itslaw.com/search/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searchMode=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Id=b3741228-46ac-4cae-9fb6-d96a1db170c2&lawRegulationArticleId=1000309572第六十四條 https://www.itslaw.com/search/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searchMode=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Id=b3741228-46ac-4cae-9fb6-d96a1db170c2&lawRegulationArticleId=100030974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https://www.itslaw.com/search/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searchMode=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Id=52cb11b6-850b-4a22-917d-2981d63cfed8&lawRegulationArticleId=1000296792的規定,及奎山寶塔公司未辦理涉案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事實,判決解除合同理由充分,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2015)伊州民一初字第69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https://www.itslaw.com/search/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searchMode=lawsAndRegulations&lawAndRegulationId=52cb11b6-850b-4a22-917d-2981d63cfed8&lawRegulationArticleId=1000296792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因潤鑫公司環評手續未經報批,涉案工程未獲有關部門批準,涉案工程暫停施工。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潤鑫公司仍未取得相關環評和項目審批手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故對中礦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發包人資金鏈斷裂,瀕臨破產等情形,承包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三、建設施工合同解除的有效方式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形式要求

當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否則難以獲得司法機構支持。

案例:中國貿促會于2020年1月30日發布通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業可向其申請辦理于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并于2月2日通過認證平臺向浙江湖州某汽車制造企業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求

1、協議解除,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最好簽訂書面協議。。

2、單方解除,通知送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通知,越早越好,避免給對方造成擴大損失,最好是書面通知,必要時可通過公證送達。

3、通過提起法律程序,由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確認

4、合同解除的異議期是三個月,超過異議期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96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即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約定條件成就時,一方可以以通知送達的方式解除。如果雙方就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異議,訴諸法院,那么法院會查明該合同是否解除。

《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結論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不可抗力是法定解除的一種。當事人以本次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本次疫情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才可以得到支持,否則不予支持。

2、基于本次疫情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應當及時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

3、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多種:協議解除、單方解除和司法機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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