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肺”)的疫情牽動著每個人的心。由于疫情防治的需要,新肺患者、疑似病患及密切接觸者均需要進行隔離治療或隔離觀察,那么對于某些患者家庭中的老年人贍養和監護因此可能面對的風險,我們應當加以預警與防范。
一、可能會面臨贍養和監護風險的幾類老年人
(一)不與子女同住的,生活難以自理或自理能力較差的空巢或獨居老年人
獨居老年的子女平時不與其共同居住,但可能會定期或不定期上門照料,購買生活用品。在疫情中,子女可能因為被隔離而無法再進行日常照料,這些老年人的生活可能會出現短期困難。對于其中的失智老年人或因其他突發疾病失去意識的老年人,可能還存在有一定的監護風險。
(二)雖與子女同住,但子女因疫情被隔離,生活難以自理或自理能力較差的老年人
鑒于疫情存在家族聚集式的發病模式,老年人本身雖未出現癥狀,可能也需要被隔離觀察,相應的日常照料可能存在問題。同樣,此類老人也可能存在監護風險。
(三)無子女或子女已去世的孤寡老人
之前已在社區登記相關信息并由社區提供了社會居家養老服務,但時值疫情,有部分社區的家政服務人員回鄉過年后,可能無法按時返滬提供家政服務,導致老年人暫時的生活困難和可能存在的監護風險。
(四)有子女,但子女被隔離的,在機構養老的老年人
一般來說,生活上應該無憂。不過可能因為子女被隔離而無法按時向機構支付費用,機構是否會因此拒絕照料老年人,或者老年人可能會面臨突發疾病需要監護人簽字確認醫療方案時無人簽字的風險。
二、老年人主要可能面臨的贍養和監護風險
(一)贍養問題
1、日常生活問題
這主要涉及飲食、衛生和現金流的問題。很多不良于行的老年人會把自己的工資卡交付給子女,由子女為其采購食物和日用品。若子女被隔離,老年人可能會存在無法取回工資卡,或無人代其領取工資的現實困難。老年人也不會網上轉賬、支付,可能只能坐困家中,靠少量留存食物度日。若無人為其繼續代購食物和日用品,恐有危機。
有些老年人腿腳不便無法下樓,若子女被隔離,家政服務員回鄉,可能疫情爆發后至今的垃圾都未得到處理。
還有些老年人存在失禁問題,若子女被隔離,也無家政服務員提供清潔服務和個人衛生用品的采購服務,生活質量可能會急劇下降。
2、就醫問題
這是指老年人慢性病就診和配藥的問題,以及急癥的送醫問題。由于疫情的迅猛發展,若子女被隔離,老年人可能不敢去或無法獨自去醫院復診原有的慢性病和配藥。時間一久,該類老年人會面臨家中留存藥物殆盡和去醫院會增加感染機率的兩難選擇。另外,冬春季也是老年人心腦血管疾病多發季節,萬一老年人有急癥,無子女在側送醫,恐有性命之憂。
3、心理問題:擔憂、焦慮、孤獨、抑郁問題
若子女被隔離,老年人免不了擔驚受怕,無人傾訴會產生焦慮和孤獨的情緒,時間久了可能會抑郁。
(二)監護問題包括:
1、對于失智老人,財產的臨時保管和支配的問題;
2、對于突發疾病昏迷的老人,醫療方面對于監護人的需求;
3、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
三、風險應對建議:
對于前述各類可能產生贍養風險的老年人,要妥善解決臨時性的贍養問題,有監護需求的,還應解決臨時監護問題。
(一)針對贍養問題:
1、登記信息
建議全市各社區街道、居委在排摸、登記應予隔離的高風險人員的同時,對于社區內存在前述情況的老年人也一并進行排摸登記,對老年人的身體和神智狀況進行分級管理,了解老年人相關的贍養義務人和扶養義務人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規定,贍養義務人為子女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扶養義務人為配偶、以及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
2、聯系贍養/扶養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確立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原則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及第14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之規定,在原負責照料的子女被隔離且無法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社區首先聯系其他贍養義務人,即老年人的其他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或外孫子女,通知其履行贍養義務。若無贍養/扶養義務人的聯系方式,建議社區可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
3、社區臨時墊付贍養費用及結算
若聯系不到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贍養/扶養義務人拒絕承擔贍養義務,是否可以考慮由社區或民政部門先行墊付相關老年人的臨時養老費用,后續待疫情結束后與應負贍養義務的子女結算,或通過法律援助,走法律途徑來追究贍養/扶養義務人的責任。
4、社區提供臨時居家養老服務
1)現階段可依托志愿者和臨時外包家政服務,在做好照料者自身防護的前提下,對上述困難的老年人臨時提供各種生活上的照顧。
2)對于神智清醒的臨時困難老年人,社區每日電話查詢生活和健康狀況,同時,有條件的,可以協同心理協會的志愿者與老年人定期或不定期通話,給予精神上的安撫。
3)針對老年人慢性病治療的需要,社區是否能配備具有家庭醫生上門提供配藥服務。
(二)針對監護問題
1、對于有上述困難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應當為其指定臨時監護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31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可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2、臨時監護人亦應按照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職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3、按照《民法總則》第35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對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進行監督: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以上是本人對于疫情可能造成的老年人贍養及監護法律問題的一點淺見,希望能拋磚引玉,集思廣益,大家共同為廣大老年群眾能平安度過疫情而獻計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