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東西方文化的沖撞和融合的增加,涉外婚姻越來越頻繁的出現在人們的視線里。筆者從上海民政部門獲悉,在過了整整7年的“中外結合”高峰期后,上海近兩年的涉外結婚數量漸漸回落,同時另一個高峰開始顯現:涉外婚姻的離婚率逐年攀升。初步統計顯示,僅2011年1至6月,就有120對涉外婚姻家庭在上海宣告“解體”。這個數字超過了2002年上海全年的涉外婚姻離婚登記數。本文擬從涉外婚姻的婚前、婚內、離婚三個階段女性的特點與維權的難點進行分析,以警示社會。
一、女性在我國涉外婚姻中角色特點分析
(一) 我國涉外婚姻現狀
一是涉外婚姻的外方人員涉及的國家多、覆蓋面廣。目前,上海人的“洋女婿”、“洋媳婦”來源國幾乎覆蓋了全世界,1998年達到40個國家和地區,涉及除南極洲以外的所有大陸。其中,超過五成的境外新郎、新娘來自日本、美國、加拿大等國。有調查顯示,日本丈夫和中國妻子離婚的占結婚人數的30%,日本妻子和中國丈夫離婚的占結婚人數的35%。離婚數量通常與結婚數量成正比,中日婚姻解體較多的原因就在于中日通婚最多。緊隨日本之后的是美國,美國作為一個發達的移民國家,是眾多國人向往之所在。
二是涉外婚姻締結數量進入平穩期。和20年前相比,人們對涉外婚姻已經見怪不怪了。促成涉外婚姻締結的原因從原先的單純為了出國拿身份慢慢過渡到了真正兩情相悅的結合。涉外婚姻的締結數量比前幾年有所回落,上升勢頭有所遏制,漸漸進入了平穩期。
三是在境外締結婚姻關系的數量悄然增加。網上經常能看到明星偷偷在美國拉斯維加斯登記結婚的消息。拉斯維加斯除了是個著名的賭城之外,其便利的結婚手續也為人們津津樂道,被稱為“結婚之都”。該市政府結婚登記處沒有休息日,24小時晝夜服務,登記手續非常簡便,有時連任何身份證明都不需要,只要雙方到場,填表簽字,付50多美元便可獲一張在全美國及加拿大都認可的婚姻證書。這對于追求浪漫和新意的年輕人來說無疑是具有誘惑力的,但是這種婚姻效力在法律上的認可不如在國內登記方便直接。
(二)我國涉外婚姻中的性別特點
一是“國女外男”型占目前涉外婚姻的大多數。一份來自華東師大的調研報告表明,在1996至2002年登記的2.1萬多對涉外婚姻中,“外男滬女”的婚姻占了88.9%,很多女性都將婚姻視做人生的第二次選擇,將對未來生活的美好憧憬寄希望于找個“老外”。
二是“老夫少妻”情況較為明顯。報告還顯示,外方男性的年齡在25歲到54歲之間,平均結婚年齡達41.9歲,滬女年齡在21-39歲,平均結婚年齡為31.4歲。滬女和外男的結婚年齡差了10.5歲。其中男方以第二次婚姻居多。
三是“男強女弱”的經濟地位和格局較為明顯。男方的經濟條件優于女方幾乎是涉外婚姻的普遍特征,女方在婚后擔任全職太太的大有人在,尤其是婚后跟隨丈夫去國外定居的,由于語言障礙和環境差異,往往一時半會很難融入當地的生活,全職太太是她們在國外生活的第一個角色。
四是婚姻締結主觀動機復雜。涉外婚姻的締結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組建,還伴隨著國籍身份的轉變,故婚姻締結的動機也多種多樣。美國有針對“移民婚”的相關法律,就是約束僅僅為取得美國國籍而結婚的人。
(三)涉外婚姻的發展趨勢
一是以“愛情”為核心的婚戀觀逐漸加強。隨著本土經濟實力的不斷加強,通過找個“洋丈夫”來提升自己生活品質的已經不占主流,越來越多的女性對涉外婚姻抱謹慎態度,以雙方的感情基礎和生活習慣作為首要考慮前提。
二是共同在國內定居生活的趨勢愈加明確。以前,嫁個“老外”就意味著出國,但現在越來越多的外國人選擇在中國定居,發展他們的事業,找個中國姑娘比找個本國女孩對他們在中國的生活更有幫助。
二、女性在涉外婚姻中面臨的問題
(一)婚前階段
一是“只戀愛,不結婚”的觀念對女性不利。在英、美國家,“未婚同居”常常是許多男女長期生活的目的,他們同居的行為并不是為了追求結婚這一結果,而是將此作為長期的生活方式,他們同居生活,一起購房、購車、生育下一代。這種狀況下,中國女性權利顯然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她們盡著和妻子一樣的義務,承擔著和妻子一樣的責任,但在法律上卻得不到和妻子一樣的保護,這顯然潛伏著不少危機。
二是婚前育子糾紛不斷。未婚先孕的單身母親中,涉外案件不在少數,這種在國外司空見慣的現象在國內仍然要遭受不少非議。而雙方所生育的子女往往會加入對方國籍,如果孩子將來由中方獨自撫養,孩子的外籍身份會帶來各種不便,同時也存在撫養費追討的隱患。
三是“婚前財產協議”剝奪女性權益。眾所周知,很多好萊塢明星婚前都會簽署“婚前協議”,內容雖然五花八門,但無一例外地都涵蓋了婚前婚后財產的約定。協議雖然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署的,但其中不乏側重保護一方權利的條款,尤其保護婚前財產較多或賺錢能力較強的一方,弱勢一方的妥協可能會埋下對自己的權利保護不利的種子。
(二)婚內階段
一是辦理移民或綠卡中女性面臨的問題。與外方結為配偶后,中方人士往往會申請加入外方的國籍或者申請獲得該國的永久居住權。但又難免受到各國法律法規的制約。以美國為例,自1996年《移民管制法》實施以來,對于假結婚有了比較嚴格的控制。根據美國1996年的《移民管制法》,把原先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外籍配偶的美國居留權改為兩年有效期的“有條件居住權(condi-tional residence)”。如果婚姻關系一直存在,等到兩年到期前的90天,由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和其外籍配偶一同聯合申請美國“永久居民”。在此過程中,如果移民局官員懷疑申請人婚姻的誠實性,將會約請夫妻兩人面談。
二是涉外婚姻中出現的女性遭遇家庭暴力問題。家庭暴力不但破壞家庭,而且已經成為國際公害。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美國四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有80%的已婚婦女遭丈夫施暴,平均每15秒就有一個妻子遭到丈夫的毆打。英國、美國、香港等地有“人身保護令”制度,這是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之一。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提供病歷、照片、報警證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的威脅,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之前、訴訟中或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但在中國,制止家庭暴力的方式與力度都很缺乏,當事人報警后警方往往因為是家務事而不被重視,因而法律執行力度不夠,相當大的程度上仍然依靠當事人的自覺。
三是涉外婚姻對女性工作權利的影響。女性應該有自己的工作和社交圈,才不會和社會脫節,也能與丈夫有共同語言,但不少女性一旦選擇了“洋丈夫”,便意味著要放棄工作,時間一長便喪失了生活的獨立性。一旦面臨婚變,對她們的打擊可能是致命的,她們多年在家庭生活中的經驗并不能保證其享有相應的財產權利和平等的地位。離婚后也未必能找到稱心如意的工作。
(三)離婚階段
1、導致涉外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有兩方面,即異地分居和文化差異。
隨著時間的推移,結婚之初的一些客觀因素會發生變化,外籍一方需要回國或往返于本國和中國之間,久而久之,雙方溝通不再密切,這無疑為婚姻埋下了隱患。
而文化差異則是涉外婚姻最厲害的“殺手”,有一對夫妻,女方發現男方與其他異性有曖昧而哭鬧,言語之間女方以點燃窗簾相威脅,男方對突如其來的一切顯然沒有心理準備,驚嚇過度之余男方提出離婚,認為這已經嚴重威脅到了他的生命安全,盡管事后女方一再懺悔,但男方仍然心有余悸。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婚姻基礎不牢固、語言障礙等也是把跨國婚姻逼到絕境的罪魁之一。
2、涉外離婚法律適用相對復雜,法律程序相對繁瑣
(1)立案管轄方面
涉外案件是否能被國內法院受理,取決于幾個方面:第一,雙方當事人中是否有一方是中國籍,第二,任何一方是否在中國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一年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境內的涉外民事訴訟,立案原則和普通國內的民事訴訟一樣。如果雙方均是外籍,且婚姻登記地不在中國,即便雙方或一方在起訴地住滿一年以上,中國法院也不當然享有管轄權。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中國不是他們處理婚姻關系的首選法院,雙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中國法院管轄的情況則除外,這雖給當事人帶來了便利,但也有隱患,因為他們在國外的財產,中國法院很難查實和處理。
(2)公證認證、翻譯、送達方面
涉外離婚訴訟往往因為認證、翻譯和送達等方面的程序要求而具有“耗時長、費用多”的特點。在認證方面,按照我國訴訟法律的規定,凡在國外形成的證據,無論是當事人身份證明,還是財產情況證明,均需經過合法公證認證,方能被人民法院采納。由于當事人對于公證認證程序的不了解、不同國家對于證據公證程序的不同規定、證據材料形成有先后之別、當事人已經回國、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等各種客觀原因,公證認證程序一直是費力費時的問題之一。在翻譯方面,既需要把由其他國家官方語言形成的主要證明或證據材料翻譯成中文,便于國內審理工作,又需要把由中文形成的訴訟材料翻譯成送達國官方語言,以便送達,且在翻譯機構的選擇上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指定翻譯機構,因此翻譯也消耗了訴訟中的很大部分費用和時間。在送達方面,由于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個人,一旦其刻意回避,很容易造成送達困難。而無論是通過外交送達、使領館送達、郵寄送達還是公告送達,都需要長時間等待。一般法院在涉外離婚訴訟案件受理到安排開庭,需要6至8個月,更不要說訴訟過程中其他證據材料和文書的送達及判決文書的送達。
(3)財產分割方面
對于涉外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問題,主要的難題在于對國外財產的分割,而事實上,大多數的涉外離婚案件中,存在大量國外財產需要分割。對于國外財產的分割難題,主要體現在“舉證難”和“執行難”兩個方面。對于國外財產,如果無法證實或者查實,法院將不予處理。對于國外財產執行的前提是,中國的涉外離婚判決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再由外國法院按照執行地的法律程序進行執行。這就意味著,在國外執行財產的過程中,變數很大。特別是對于不動產,即使中國法院對于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被外國法院承認,也很有可能面臨對所涉及的不動產需要重新按照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進行重新分割的可能。
3、離婚后的生活保障問題
(1)涉外婚姻中女性為全職太太的,離婚分割財產往往吃虧
涉外婚姻中不少婦女婚后都成了家庭主婦,照料子女整理家務是她們的主要生活內容,一旦婚姻危機來臨,她們的權利便岌岌可危。有些妻子很少過問丈夫的工作,更不知丈夫的收入和財務情況,一旦離婚,被拿出來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很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2)我國《婚姻法》未設立夫妻“扶養”費制的弊端
為了保障家庭主婦離婚后的生活,很多國家都有夫妻“扶養費”制度,雖然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了一方對于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有“適當幫助”的義務,但并沒明確詳細的“扶養費制度”,這可能也是很多“老外”丈夫選擇在中國離婚的原因之一。有些外籍當事人將中國的法律作為規避本國義務的一個擋箭牌,這不得不引發我們的思考和擔憂。
三、對涉外婚姻中女性權益保護的思考和建議
(一)建立以“愛情”為核心的婚戀觀
只有擺正自己的心態,才能理智面對每一段戀愛關系,切莫貪圖國外“舒適”生活和“入籍”便利,“短視”可能會毀了一生的幸福。一段有質量的婚姻遠比“綠卡”重要,婚姻的本質應當是兩人相愛并共同相守,不參雜任何交易和籌碼。
(二)加強女性“自我”獨立意識與人生價值觀念的培養
女性要有獨立的社會地位、獨立的經濟來源以及積極向上的人生態度,自信、自立才能讓女性美麗而富有魅力。不論為人妻還是為人母,“獨立”讓女性在遭遇挫折時依然能夠坦然面對,維持自己的優雅和體面。
(三)提高女性法律維權意識
有個德國女性在遭遇了家庭暴力后,第一時間就和居委會及婦聯取得聯系,要求保護。相比之下,中國婦女信奉“家丑不可外揚”的理念可能會使自己遭受更多的痛苦和折磨。等痛定思痛決定反擊時卻發現根本拿不出實質證據來指控這些“暴力行為”,只能把打掉的牙往肚里咽。
另外,作為妻子平日不能只關心丈夫的起居,對于他的工作和財政狀況也應了解,聽之任之換來的只能是以后的被動。
(四)國內立法與社會保障措施的改進
涉外婚姻法律上的問題更多地集中在涉外離婚案件的處理上。有些問題囿于涉外婚姻本身的特殊屬性,很難短時間內明顯改善,比如國與國之間對文書的送達及對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都是國際訴訟法律事務中不可避免的問題。但在立法和執法方面也存在諸多我們可以盡力改進的地方。
1、程序法適用方面,以法律為準繩,追求公正與效率的統一
以訴訟方式為例,法院應當在訴訟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量選擇高效率的送達方式,盡可能減少涉外婚姻訴訟消耗的時間,同時防止另一方當事人利用這充分的時間轉移財產,在程序上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比如,一方對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羅列了七種送達方式,但最常用的還是公告送達。但公告送達,需要歷經六個月漫長的公告期,讓人備受煎熬。我國已與57個國家簽訂了100多項司法協助條約、協定。隨著國際交流日益擴大,國際私法協助工作不斷發展,應提高工作效率,如直接向國外權威機構提出轉遞司法協助請求,縮短送達周期。據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經提出了適當簡化辦理國際私法協助工作順序的意見,希望能縮短涉外案件審理的期限。
2、判決執行方面,加強執行力度,逐步推進涉外婚姻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
離婚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作為離婚訴訟的最后階段,對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從應然狀態到實然狀態具有重要意義。國外法院的判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有規定,即按照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進行認可。但現在與我國簽訂相關條約或采用互惠原則的國家較少,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在我國很難得到全面執行,同樣我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在國外的執行力度也相對較低。因此,涉外離婚判決的國際認可和執行需要持續推進。
同時,我國應當逐步解決依然存在的區際司法協助和認可的問題。以香港為例,香港對于域外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與一般的域外民商事案件相似,離婚判決不管是由中國大陸做出的或是由外國法院做出的,在香港地區的法院均不具有直接和自動的效力。中國內地的離婚判決如果要在香港法院得到承認與執行,可以選擇另行起訴的方式,這種方式不論是對當事人還是中國內地的法院而言都是一種資源的浪費與重復。
建議參照中國大陸與澳門簽署的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生效判決的安排》,就兩地間的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在與香港當局互相協商、求同存異的基礎上,擴大認可范圍,將婚姻案件涵蓋進去,或針對婚姻案件的具體情況,簽訂關于離婚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專門協議。
3、立法內容創新,創立女性及子女“人身保護令”等強制保障制度
就“人身保護令”這項制度而言,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2011年3月7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出了全國首例離婚訴訟后的“人身保護令”,判決禁止男方在女方工作地和住處的200米范圍內活動或與其未成年子女進行不歡迎接觸等。這對我國司法制度改革有著重要的意義,開啟了人身禁令實施的先河。
為正確、有效適用“人身保護令”制度,應當進一步確立法院在認定“家庭暴力”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的證據采納原則,并以此指引受害方有效固定證據,實現自我保護。筆者認為,由于家庭暴力證據一直處于較難采集的困境中,應當從立法的角度認可由公安出警記錄、社區管理部門證言、驗傷報告、其他證人證言等形成的證據鏈的效力及相應效力等級,并采取不同限制內容的“人身保護令”。此制度如能被全國各地的基層法院廣泛借鑒使用,將為廣大深受家庭暴力困擾的女性提供有利的救濟措施。
4、完善婚姻立法,建立夫妻離婚給付“扶養費”制度
確立和完善“扶養費”制度,以保障在涉外婚姻中扮演特殊家庭角色的婦女權益。法定“扶養費”制度,既保障離婚當事人的生活,又減少當事人在離婚后給社會造成的壓力。“扶養費”制度對于女性保障的合理性體現在:有效保護那些在婚姻存續期間把大部分精力花費在家庭和子女上從而影響了自身社會生存能力的女性,使那些離婚后獨自扶養孩子,無法正常工作的女性離婚后生活水平不致降低。
對于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扶養費”制度,筆者認為,一方面應當明確“扶養費”適用和變更的條件,同時明確如何確定“扶養費”的主要考慮因素和標準;另一方面,對于“扶養費”的金額問題,是否應當考慮“以維持原有生活水平”、“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勞動補償”、“一方對于另一方的教育、培訓和收入能力作出的貢獻”等因素,才更顯合理和公平,這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予以全面考慮。
5、在誠信機制上,加強對提供虛假證據一方的打擊力度
隨著房價的飆升,離婚案件的標的越來越大,有些當事人動起了壞腦筋,企圖通過虛假訴訟讓配偶不分或少分財產。常見的有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將夫妻財產進行變賣,或一方當事人偽造借條要求配偶方共同償還。雖然它們通常以符合法律程序的形式進行,帶有很強的欺騙性,但仍然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根據有關規定,一旦被發現,個人處以1萬元以下、單位處以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個懲戒力度仍然薄弱。筆者認為,罰金金額應當與訴訟標的相結合,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作用。同時,法院之間的案件審理信息交流應當保持順暢,以免被一些當事人利用各個法院之間信息不通的漏洞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綜上所述,涉外婚姻中女性權益的保護任重而道遠,我國法制建設才30多年,各方面保障制度建立也不完善。相信通過幾代人的努力,中西方婦女權益的保護將達到相似的高度。●
(本文獲“上海市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征文優秀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