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8日下午,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在上海律協報告廳舉辦“海關監管與企業報關環節合規實務——政策解讀、操作要點、風險管理”講座活動。本場講座由現代物流委委員兼秘書吳亞蘭律師主持,委員田萌律師作為主講嘉賓。本次講座線上、線下同步進行,共計86人參加。
一、 海關監管現狀
1、 海關四大職能
海關具有監管、征稅、緝私和統計的四大職能。
海關監管職能,針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目的是保證一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范。
海關的征稅職能,是依法對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征收關稅、進口環節代征稅(增值稅、消費稅)、對進出境或停靠的國際航行船舶征收船舶噸稅。進口貨物海關放行或,允許在境內流通,應與境內貨物同等對待,繳納應征的國內稅,由海關代征。
緝私職能,是海關為保證順利完成監管和征稅等任務而采取的保障措施。走私,是指出入境活動的當事人或相關人違反法律法規,逃避監管、偷逃應征納稅、逃避國家進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遞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目的:逃避監管、偷逃稅款、牟取暴利。
海關還具有統計職能,對實際進出口貨物進行統計和分析,準確反映對外貿易的狀態;包括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統計商品名錄、規范進出口商品的命名和歸類等。
2、 海關監管革新
2017/07/01開始實施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在任意地點報關進口,徹底消除了申報的關區限制。通關一體化,使得海關的審核模式發生變化,由分散審核改為集中統一審核,海關總署設立風險防控局和稅收征管局,執法標準更加統一。
2018/04/20,正式實施關檢合一,即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大大簡化了現有的查驗環節與流程,降低通關成本。
2020/01/01開始全面實施兩步申報,即提前申報:針對信用企業,在貨物抵港前(海關只要查詢到提單信息)提前辦理審核及稅費征收,貨物抵港即放行。原有申報過程被拆分兩個環節,企業不需要一次性提交全部申報材料,可以先“概要申報”在貨物放行14天后補充提交進行“完整申報”。
稅收征管理念轉變,納稅義務履行有新變化。征管理念由海關全面審核向企業自報自繳轉變(針對貨物的歸類、價格、原產地等征稅要素)。征管模式轉變為稅收要素審核后置(貨物獲得通關放行、完成稅款繳納,并不意味著已經獲得海關的實質性審核確認,海關監管“未完待續”) 。而征管手段多填了稅費電子支付、關稅保證保險。
后續監管中,稽查力度加大,企業信用重點考量。海關稽查: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都在海關稽查范圍。而企業自查發現并向海關主動報告的涉稅類輕微違規行為(企業主動披露化解不合規風險以及避免對企業信用等級的影響)。
3、 貨物進出口通關的海關監管流程
出口貨物流程與海關監管,即簽訂合同、備貨與包裝、單證準備、訂艙、裝貨、提取提單、報關申報(電子申報)、海關審單、查驗(如需要)、繳納稅費、放行、簽發退稅單、結關。
進口貨物流程與海關監管,即確認進口資質、單證準備、貨物到港與換單、報關申報、繳納稅費、查驗與放行、提貨與后程運輸、后續清關。
二、 核心法規解讀
1、 海關監管的法律依據
《海關法》核心條款第24條,規定了貨物申報的期限,違反期限會產生滯報金。“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同時《海關法》第30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說明,超過30天未申報,貨物將被變賣、拍賣用以抵償費用、稅款。
海關審價,海關法第55條“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進出口企業有如實、完整向海關申報完稅價格的義務,海關對價格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一旦發現價格異常,海關啟動價格調查(包括自查、價格質疑、專項稽查、案件調查等)不同執法程序。企業應對海關稽查和審價,需要提高專業性和技術性,應對不當將導致后續被連續補征高額稅款的不利后果。對于企業而言,可主動向海關申請價格調整(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合理運用海關價格預裁定:無法確認貨物價格是否受關聯關系影響時,通過價格預裁定進行前置確認。
海關稽查,根據《海關法》第45條,“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三年內,海關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查。”海關稽查,目的是監督被稽查人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 最新政策調整與動態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的公告),針對初次違法、輕微違法免罰。
初次違法免罰,包括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或者單項統計準確性,違法貨物價值50萬元以下;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違法貨物價值10萬元以下;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違法貨物價值5萬元以下。
輕微違法免罰,包括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或者單項統計準確性,違法貨物價值20萬元以下或者當事人主動供述海關尚未掌握的該項違法行為。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違法貨物價值5萬元以下或者當事人主動供述海關尚未掌握的該項違法行為;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違法貨物價值3萬元以下;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5000元以下;應當向海關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可能多退稅款5000元以下。
買單出口違法行為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等主體及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不得虛構出口業務、虛報貨值、少報貨值等。如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分工,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跨境電商,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簡化了企業備案流程,進一步提高了通關效率;簡化了出口單證申報手續,企業無需再提交收款電子信息,申報流程更加便捷;推廣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后裝運”的監管模式。
三、 涉關業務風險
1、 商品歸類爭議(如HS編碼錯誤)
HS編碼決定了海關征稅稅率,是海關征稅的重要依據。商品歸類是進出口企業報關業務中涉稅風險極高的一個環節。貨值高、設備都應作為高風險商品對待;以及認錯認罰的態度可從輕,多次從重。
常見的違規行為有不同的企業可能因對商品性質的認知與理解不同,而把同一種商品歸入不同的稅則號列,導致歸類錯誤。
申報的HS編碼最終被海關認定為歸類錯誤時,不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會因發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申報錯誤”,補稅處理。“申報不實”,行政處罰。“偽報”逃稅,定性走私并追究責任。“偽報”騙稅,以騙稅追究責任。
2、 價格申報爭議
貨物的進口價格關系著海關稅收征管。貨物的出口價格與“轉移定價”、“外匯管制”、“虛假貿易”和“出口退稅”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價格瞞騙,是指進出口行為人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價格時,將貨物的實際價格故意低報或高報,以逃避海關稅收或外匯結售匯。
在實務中,判斷價格申報是否構成違法的核心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風險的價格申報有轉移定價、實際成交價格未如實申報、運費、保險費未如實申報。
風險后果有過失,行政處罰;故意定性為走私行為。
3、 原產地證明的真實性核查
原產地證書是貨物的“國籍”證明;為了確定是否適用關稅優惠待遇。常見的有FORM E, RCEP。
FORM E,僅適用于中國與東盟國家(如越南、泰國、馬來西亞)的雙邊貿易,關稅覆蓋幅度較RCEP有限。
RCEP,有15個成員國,包括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東盟10國,是目前全球規模最大的貿易協定,適用轉口貿易。
違規行為,常見的有申請出口原產地證書的生產商與實際生產商不符、原產地證書“不真實”、 原產地證書與商業發票、報關單的內容不相符、原產地不明或不能查清、未取得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證書系偽造、原產地證書為真,但貨物不符合原產地認定條件等。
風險后果,有行政處罰、不能享受關稅優惠、嚴重的可能會被定性為走私。在涉及走私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中,價格、歸類和原產地三個要素決定了偷漏稅的核計金額,是案件最常見的核心爭議焦點。也是海關技術的邏輯出發點和落腳點。
4、 買單出口
買單出口是一種違法的出口行為。買單出口也叫買單報關,其是指一些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或者個人,為了可以進行商品出口,通過購買其他有經營權的進出口公司的通關單證,進行外貿出口。這些通關單證通常包括:通關單、報關單、報關委托書、裝箱單、商業發票、外銷合同、報檢委托書、存倉委托書等等。常見的“買單出口”企業有三種類型:一是以小商品市場、廣交會、跨境電商等作為貿易形式的企業,還有經營規模小或者沒有進出口資質的小微企業、個體戶或個人。二是出口的商品不能退稅的企業。三是免稅不能退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買單出口主要是為了解決沒有進出口權的個人、企業或者工廠,接到了外國客戶的訂單該如何出口的問題。買單出口的核心在于“出口”,買單出口是違法違規的出口行為。本質上是通過貨代把商品發出去,是以他人公司的名義報關出口,貨物通關完成之后,貨主還要自行解決資金回流國內的問題。
買單出口不等于買單配票,買單配票是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手段。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三方面材料:報關單、發票和繳款書、核銷單。買單配票針對這三方面材料造假。買單配票指的是一些代理報關、運輸企業掌握了一批免稅商品的信息和報關單,將貨物信息出售給出口企業,出口企業通過偽造相應的合同、虛開發票,從而將免稅商品包裝成退稅商品申請出口退稅。具體而言,買單是指購買他人的出口貨物信息,以獲取虛假的報關單;配票是指聯絡上游企業向其虛開對應品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買單配票中的買單、配票都只是手段行為,目的在于根據虛假的報關單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制作虛假的采購和銷售合同,制作出整套國內購貨、報關出口以及銷售境外等材料,并以此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買單配票的核心既不在“買單”,也不在“配票”上,而在于其目的騙取出口退稅上。
常見的違規行為有,外貿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購買其他有經營權的進出口公司的通關單證,進行外貿出口,買單出口;或是冒用他人出口業務申報出口退稅,買單配票。
買單出口風險后果,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買單配票,涉及刑事犯罪。
5、 報關企業常見風險
確有證據證明該申報不實或未申報行為主要因報關單上載明的消費使用單位或生產銷售單位的過錯造成的,可以將消費使用單位或生產銷售單位與收發貨人作為共同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
海關法第10條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此外,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
合理審查的范圍:主要審核單證;說明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資料;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等能體現貨物完稅價格的資料;運輸單據、裝箱單等;收發貨人的名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交易雙方是否有關聯關系;對貨物的處置、使用是否需要特殊方式。
行政處罰: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art 17),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活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
四、 典型案例分享(典型違規場景)
分享一則案例。
案情:M公司為J公司辦理自中國經斯里蘭卡轉運至美國相關港口的金屬衣架貨物的訂艙、報關、拖車、報檢等相關貨運代理事務。其中,開航日期多個集裝箱貨物分期出口轉口的運輸、清關辦理過程中,M公司的美國報關代理DC公司被告知,相關貨物將被以征收187.25%反傾銷稅。
24個集裝箱貨物,因稅額高達187.25%,未辦理進口清關,產生目的港費用。
后續出運和退運辦理過程中,雙方對賬確認J公司尚欠M公司運費金額為163010元人民幣及284943.03美元。J公司支付M公司21000美元,余款未付。
另J公司還向M公司出具保函一份,載明:J公司委托M公司由中國至斯里蘭卡再轉口到美國的一系列貨運清關業務,如因當地海關政策導向原因導致貨物無法清關,造成的損失,由J公司承擔,與M公司無關,J公司承諾付清M公司墊付的所有相關運費、清關等費用。
M公司訴至法院,要求J公司承擔費用。
被告J公司辯稱:涉案貨物到港后,M公司在清關過程中存在過失,向美國海關錯誤披露貨物原產國為中國,導致其中24個集裝箱貨物需要加收187.25%反傾銷稅而未能清關,未能完成約定的貨代事宜,應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轉口貿易報關導致被征巨額關稅,貨代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M公司與J公司雙方對涉案24個集裝箱貨物系經一程與二程運輸、原產地為中國的金屬衣架并無異議;該24個集裝箱未能清關的直接原因為美國海關對原產地為中國的金屬衣架存在加征高額反傾銷稅的政策,稅款數額遠遠大于貨物成本及收益,因無法支付該高額稅款以致貨物清關受阻;但美國海關是如何認定上述24個集裝箱貨物為征稅對象的,目前證據尚不足以支持順吉公司的觀點即系因勝馬公司錯誤報關引起,無論M公司一方是否存在過失,是否存在報關時將原產地斯里蘭卡填報成中國,均無法阻卻因貨物的真實原產地本身原因造成當前局面的可能性。
J公司的抗辯不成立,法院判決其向M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費用。
五、 合規管理建議
報關企業合規的核心要求
1、 資質合規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需符合條件,并向海關進行備案。報關企業、報關企業的分支機構備案(注冊信息登記);跨境電商平臺、物流企業參與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企業,向海關信息登記。報關單位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且承擔法律責任。
2、 單證合規
報關單填制規范(商品編碼、原產地、價格申報),發票、合同、提單等隨附單證真實、有效,單單一致、單貨一致。
3、 操作合規
報關單位需如實申報義務(禁止偽報、瞞報、漏報),尤其注意特殊物品(危險品、涉證涉檢商品)的申報要求。
4、 AEO認證與合規要求
AEO認證,是海關認證具有較高含金量,認證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查驗率遠低于其他企業,可以享受較低的稽查、核查頻次等優勢。高級認證企業還可以享受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之前向海關提前申報。
AEO認證可以有效提高企業的通關效節省通關成本,高級認證企業的貨物查驗率為0.75%,一般認證企業和一般信用企業分別為1.69%和2.44%,而失信企業的貨物查驗率高達84.76%。此外,還可以享受與我國有AEO互認安排的國家、地區(43個)的通關便利。
AEO認證準備,需要需要日積月累,而不是一蹴而就,3年一次的重新認證或海關不定期認證。
最后,田萌律師對講座內容進行了總結,并給出了四點建議:一是企業日常經營業務要定期排查,降低風險;二是要做好員工背景調查;三是要加強企業內部合規管理,避免涉及單位走私犯罪;四是報關企業、物流企業在處理報關業務中,需要注意自己的如實申報義務。
在講座結束后,田萌律師對到場律師提出的實務案件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此次講座不僅加深了大家對海關對貨物監管的理解和認識,也為律師辦理物流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參考。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將繼續關注物流法律領域的熱點問題,為律師提供更多的學習和交流機會,推動物流法律業務的不斷發展。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
執筆:田萌 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
中國律師身份核驗登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