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全面爆發,感染人數持續攀升,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因其傳播速度之快范圍之廣而牽動著每一位國人的心,同時也使得部分民眾情緒恐慌,口罩、消毒液等一夜間成了稀缺物品,在各地藥店及超市等被一搶而空,“天價”口罩、“天價”菜等現象更是層出不窮。這些利用“天價”銷售醫療用品及生活必須品等商品的行為,一方面給經營者帶來了巨額的經濟利潤,但另一方面卻也直接給經營者自身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
為了維護疫情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穩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全面展開市場綜合執法檢查,市委副書記、市長應勇也曾專程前往各類市場進行檢查工作。2020年2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更是緊急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加強穩定社會情緒,同時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那么,在目前的疫情形勢下,經營者就商品價格問題應該注意些什么,以及《指導意見》的出臺又對經營者產生了哪些具體影響?筆者以下為您解讀一二。
一、經營者應當如何定價?
雖然法律賦予了經營者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的權利,但是《價格法》也明確規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且經營者在定價時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在疫情當下,尤其是相關物資熱銷、需求量大的情況下,經營者應切忌出現“哄抬價格”等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經營者哄抬價格有哪些表現形式?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即哄抬價格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非法囤積”“利用其它手段哄抬價格”三類,此次的《指導意見》就疫情期間上述三類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和認定標準進行了細化。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
根據《指導意見》,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因此,經營者一旦出現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項行為時,都可以被認定為構成哄抬價格。經營者構成捏造漲價信息的行為,包括:虛構購進成本的;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經營者構成散布漲價信息的行為,包括: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非法囤積
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也將構成哄抬價格。本次《指導意見》就疫情期間的非法囤積行為,系針對各個環節的經營者分別進行了細化規定。針對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如該類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則構成哄抬價格。針對批發環節的經營者,如該類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則構成哄抬價格。針對零售環節的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則構成哄抬價格。
(三)利用其它手段哄抬價格
利用其它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原本屬于法律法規的一般兜底條款,但是《指導意見》就此類其他哄抬價格的行為也予以了細化。具體包括四種情況:一是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從而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二是雖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三是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四是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含當日)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亦即在疫情期間,經營者一旦出現以上任一情形的,則可能構成以其他手段哄抬價格。
三、經營者哄抬價格將面臨什么?
通過以上介紹可以看出,疫情期間經營者隨意哄抬價格,銷售“天價”商品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違法。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經營者輕則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重則面臨責令停業整頓,甚至于吊銷營業執照。對于沒有違法所得的經營者,輕則將面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重則將面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需要提示經營者的是,以上均為行政處罰,如果經營者違法行為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其實,早在2003年的“非典”期間,為嚴厲打擊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出臺了《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其中第六條就明確了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將涉嫌非法經營罪,即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寫在最后:疫情當前,人人有責。加強疫情防控,離不開穩定的市場價格秩序,這離不開經營者的誠信經營和積極參與。只有物價穩定,社會才能穩定,而戰勝疫情離不開的就是民心安定與眾志成城。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讓我們共同攜手,打贏這場抗擊疫情阻擊戰。